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司法考试 > 重点法条解析 > 民商法条 > 物权法高频考点强化及法条对照(二)——物权概述

物权法高频考点强化及法条对照(二)——物权概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7 13:11:30 人浏览

导读:

[考点记忆]一、效力:1、排他效力:同一物上不能成立两个所有权或两个内容互相矛盾的权利2、优先效力:(1)物权优于债权。例外:A买卖不破租赁;B破产还债程序中,劳动债权优于设定在先的抵押权;C海商法中,船长、船员的劳动债权优于先设定的抵押权。(2)物权

  [考点记忆]

  一、效力:

  1、排他效力:同一物上不能成立两个所有权或两个内容互相矛盾的权利

  2、优先效力:

  (1)物权优于债权。例外:A买卖不破租赁;B破产还债程序中,劳动债权优于设定在先的抵押权;C海商法中,船长、船员的劳动债权优于先设定的抵押权。

  (2)物权之间的效力:A法定物权〉约定物权;B登记物权〉非登记物权;C占有物权〉非占有物权

  D先设定的物权〉后设定的物权

  3、追及效力:受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

  4、物权请求权:

  (1)特点:A是基于物权产生的防卫性请求权;B从属于物权,不可单独转让;C效力〉债权请求权

  (2)种类:A确认物权的请求权;B返还请求权;C排除妨碍请求权;D消除危险请求权;E恢复原状请求权

  (3)一般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受除斥期间的限制。

  二、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当事人不能创设物权,否则不发生物权上的效力

  2、一物一权:一个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

  3、公示、公信原则:(见物权变动)

  三、物权分类:

  1、自物权、他物权:

  自物权即所有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是完整的物权。

  他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包括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

  2、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的履行、债权实现为目的设立的物权,如抵押、质押、留置;

  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设立的物权,如地役权,国有土地使用权。

  3、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

  4、主物权、从物权:

  主物权是可以独立存在,不从属于其他权利的物权;

  从物权是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主物权消灭,从物权消灭。

  5、有期限物权、无期限物权:

  有期限物权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无期限物权如所有权。

  四、物权变动:

  1、公示原则:物权变动时,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以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保障交易安全。

  2、公信原则: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已依法公示,则即使以公示方式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有瑕疵,但对于善意第三人,法律仍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障交易安全。

  五、交付与登记:

  1、交付方式:现实交付、拟制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象征交付、简易交付

  交付的法律意义:所有权转移、风险转移、孳息转移(当事人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登记及其法律意义:

  动产物权:A汽车所有权(登记生效)

  B船舶、航空器所有权(登记对抗)

  C特殊动产抵押权(登记生效)

  不动产物权: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抵押权,均为登记生效

  权利物权: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股票股份质权、知识产权质权,均为登记生效

  [相关法条]

  《物权法》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民法通则》

  第七十二条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通意见》

  84.财产已经交付,但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转移附条件的,在所附条件成就时,财产所有权方为转移。

  85.财产所有权合法转移后,一方翻悔的,不予支持。财产所有权尚未按原协议转移,一方翻悔并无正当理由,协议又能够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协议不能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86.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法律 教育网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87.有附属物的财产,法律教育/网附属物随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又不违法的,按约定处理。

  [配套练习]

  1、甲向乙购买临街铺面房一间,成交后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随后,甲以该房屋作为出资,与乙共同创办了一家合伙商店。一年后,甲因私人债务与丙签订合同,将此房屋抵押与丙。乙提出异议。对此案应如何认定?

  A.合伙企业成立和房屋抵押合同均为无效

  B.合伙企业成立有效,房屋抵押合同无效

  C.合伙企业成立和房屋抵押合同均为有效

  D.合伙企业成立无效,房屋抵押合同有效

  [答案与解析]

  1、答案D

  本案虽涉及到合伙、抵押等问题,但它们的效力皆以甲乙之间房屋所有权的移转为基础。房屋所有权的移转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甲乙的房屋买卖既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乙便依然拥有房屋所有权。甲的出资行为、抵押权没有设立。

  法律教育网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