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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考点精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3 21:52:55 人浏览

导读:

司考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复习笔记一、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监督关系。人民法院的监督不是通过对具体案件的指导实现的,各级人民法院依照职权独立地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不得对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作出处理意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执行;下级

  司考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复习笔记

  一、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监督关系。人民法院的监督不是通过对具体案件的指导实现的,各级人民法院依照职权独立地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不得对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作出处理意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执行;下级人民法院也不得在判决之前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有独任制、合议制和审判委员会。对于疑难、重大、复杂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应当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且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因而,在中国,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含义是:各个法院独立,而非法官独立,也不是合议庭独立。

  二、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在人民检察院内部实行检察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领导本院工作。检察院内部设立若干检察业务部门,在检察长的统一领导下,各个部门互相分工、互相配合,完成侦查、审查逮捕、起诉、控告申诉等检察业务。因而,在中国,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含义是: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检察官不独立。正是因为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所以:1、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中不包涵各个检察院独立;2、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未生效的一审判决确有错误而依法提起抗诉时,应将抗诉书抄送上级人民检察院;3、并且当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时,可以向上级检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直接撤回抗诉。

  三、法院和检察院之间一对一的关系

  知识点一:相关法条

  《最高法院解释》

  (一)管辖上的“一对一”

  ★第16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十日内作出决定。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19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二)对一审未生效判决抗诉的“一对一”

  《刑是诉讼法》

  ★第185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法|律教育网整理。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第188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诉规则》

  ★第403条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不当的,可以提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上诉、抗诉期限内,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而没有提出抗诉的案件,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一对一”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诉规则》

  ★第408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 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四)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管辖与法院的“一对一”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诉规则》

  ★第248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审 判管辖相适应。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 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法|律教育网提供)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时,可以直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 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含义和理解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一对一的关系”的含义是:在刑事诉讼中特定的检察院永远对应着特定的法院,反过来也是正确的,即特定的法院永远对应着特定的检察院。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地区上的“一对一”,即特定地区的检察院永远对应着特定地区的法院;二是级别上的“一对一”,即一定级别的检察院永远对应着相应级别的法院。包括以下知识点:

  (一)管辖上的“一对一”

  包括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指定管辖,法条是《最高法院解释》第16条和第19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10日内作出决定。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由该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解释》第16条

  (二)对一审未生效判决抗诉的“一对一”

  对同级人民法院一审未生效判决不服提起抗诉,抗诉书应当提交同级人民法院;出庭支持抗诉的是与二审法院相对应的检察院。相应的法条是《刑是诉讼法》第185条、第188条和《刑事诉诉规则》第403条。

  (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一对一”

  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抗诉书提交上级检察院相对应的法院。相应的法条是《刑事诉诉规则》第408条

  (四)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管辖与法院“一对一”

  相应的法条是《刑事诉诉规则》第248条

  四、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公安机关还受同级人民政府领导。

  【例5】(2003年司考卷二20题)某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发现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5年的第二审生效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该检察分院按下列哪一个程序处理是正确的?

  A、向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B、向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C、报请市人民检察院,由市人民检察院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D、向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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