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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诉法考点之上诉不加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4 21:28:11 人浏览

导读:

导读:司法考试刑诉法考点之上诉不加刑。为帮2012年备考司法考试的考生高效复习,顺利通过考试,也为了解决大家对刑事诉讼法复习的困惑,为大家奉上司法考试刑诉法考点之上诉不加刑,希望可以对大家的复习提供一些帮助。精彩推荐2012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侦查行为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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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在作出新的判决时,不得对被告人判处重于原判刑罚的一项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只适用于被告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的上诉案件。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或者自诉案件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该原则的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具体运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高法刑诉解释》第257条第1款):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4.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使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6.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也不得加重刑罚。

  例解

  某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夺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3年。一审宣判后高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县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罪名认定不当,量刑过轻,高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判处有期徒刑6年。市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处理?

  A.将抢夺罪改判为抢劫罪,将原判刑期改为6年

  B.在维持原判罪名的情况下将原判刑期改为6年

  C.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将罪名改为抢劫罪

  D.维持原判

  [答案及解析]C。考查上诉不加刑原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略)

  第二百五十八条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上述案件,不论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应具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轻微”的特点。另外,对公诉案件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1.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3.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4.《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5.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6.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例解

  刘某,17岁,系某聋哑学校职工,因涉嫌盗窃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刘某的辩护人高某认为刘某并非该案的犯罪人。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下列哪一项是法院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的依据?

  A.刘某系末成年人

  B.刘某系某聋哑学校职工

  c.辩护人高某认为刘某无罪

  D.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答案及解析]C。考查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九条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法律教\育网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除外。

  第二百二十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项规定的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是指被告人被指控的一罪或者数罪,可能被宣告判处的刑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

  第二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一)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二)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三)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一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不建议或者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一)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二)对于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三)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四)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争议的;

  (五)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的;

  (六)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七)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八)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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