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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辅导:刑事公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4 20:25:43 人浏览

导读:

2012司法考试辅导:刑事公诉。刑事诉讼法中重点相对集中,学科特点决定了考生必须牢记重点内容,因此法律教育网的小编特地为您整理了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可以有所帮助。精彩链接:2012司法考试辅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2012年司法考试辅导: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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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庭前审查

  审查起诉的内容: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后,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

  (一)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

  (三)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四)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

  (五)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注:实物证据可以再行补充

  (六)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

  (七)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九)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十)有无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注意:未包括(一))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前款第(五)项中所说的主要证据包括:

  (1)起诉书中涉及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

  (2)同种类多个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如果某一种类证据中只有一个证据,该证据即为主要证据;

  (3)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卫过当等证据。

  简单地说:对于起诉书中有无明确的犯罪事实并且是否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刑诉法150条)的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具有就应当开庭审判。除了这4项内容以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里又补充了几项具体的内容,弥补了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的地方,有这么两点,第一点,案件是否属于法院管辖,自然要进行审查的;第二点,案件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项到第6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的“主要证据”包括:( )。

  A.起诉书中涉及的各种证据类中的主要证据

  B.多个同种类证据中确定为“主要证据”的

  C.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正当防卫的证据D.证明被告人主要犯罪事实的所有证据 ABC

  审查起诉的方法:庭前审查只能进行书面审查,不允许进行证据调查工作,更不允许提审被告人。

  审查以后做出的决定:

  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二)对于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至(九)项规定之一,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三)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四)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法律|敎育网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六)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审查期限普通程序7天,简易程序3天。

  法院决定开庭的时间不以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为前提。

  法院的决定中不能包括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2.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A.通知工作:

  a.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b.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注意,不等于10日以内)送达被告人。

  c.传唤当事人,通知诉讼参予人;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检察院d.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人民法院在受理某泄露国家机密案后,决定不公开审理。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A.应当在开庭审判3日以前公告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B.应当在开庭审理时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C.应当公开宣告判决

  D.不应当公开宣告判决

  【答案】BC

  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3.法庭审判庭审预备程序

  宣布开庭:查明被告人的身份;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向被告人交待权利;要特别问明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庭审中对证据的质证采取固定的质证顺序,先是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然后是辩护人;

  Z市F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郭某盗窃案,在调查证据时,宣读了因病不能出庭作证的赵某的证言笔录。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该证言笔录,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哪些人的意见?

  A.公诉人

  B.被害人

  C.被告人

  D.其他出庭作证的证人

  答案:ABC.

  本题考庭审中质证的主体。

  《刑诉法》第157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辩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被害人和被告人均属当事人范畴,A、B、C皆入选。D项凭常识即可排除。

  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

  宣判:当庭,5天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立即送达判决书。

  4.检察院的庭审监督及配合工作

  a.出庭支持公诉:法院审判公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但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b.审判监督:检察院发现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检察院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

  c.检察院应当在庭审前移交相关证据及赃款赃物,没有移交赃款赃物的,只要起诉书中的内容完整确定,法院即可以决定开庭审判。

  由公诉人、辩护人向法院出示证据,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互相质证、辩论

  5.法庭秩序:(比较民诉)注意审判长和法官的决定权限

  a.警告、训诫: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

  b.强行带出法庭: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

  c.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d.拘留: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司法拘留)

  e.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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