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司考刑法讲义之聚众淫乱罪的定罪量刑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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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标准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把握以下几点:
从犯罪客观表现方式上加以区分。本罪在客观方面最根本的表现是聚众淫乱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只是单个地并非聚众地与他人自愿进行两性活动的,如未婚男女之间偶尔发生的不正当男女性关系以及已婚男女间的通奸行为,则行为人不构成本罪。实践中,对于多名妇女同时向行为人卖淫的,能否构成本罪存在争议。我们认为这种行为虽然在表现现象上看似具有聚众淫乱的特点,但结合犯罪的主客特征来分析,其并不符合本罪的构成特征。
从主观方面看,虽然行为人嫖娼具有寻求下流无耻精神刺激的主观动机,但对于其他聚在一起共同向行为人卖淫的多名妇女而言则不是有此动机,其行为目的是为了营利。
客观方面看,本罪多表现为多人聚集在一起进行乱交、滥交的淫乱行为,具有行为对象的非专一性特征。而多名妇女共同向行为人卖淫行为,由其主观动机、目的决定了他们之间并非是聚在一起进行乱交、滥交的淫乱行为,因而不具有本罪“淫乱”的特征。综上分析,对多名妇女同时向行为人卖淫的,不能作为聚众淫乱罪处理,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其次,从犯罪主体上区分,本罪的主体仅限于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这两类人。因此对于其他偶尔参加淫乱活动的人来说,不构成犯罪,但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实践中,对于大多数失足青少年来说,一般应对之实行教育挽救,不宜扩大打击面。
此罪与彼罪
本罪与强奸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是:看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强奸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而聚众淫乱罪却是男女之间的自愿淫乱活动。另外,强奸罪一般是一男一女,多人的以轮奸从重论,而本罪则是多人共同实行。
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两罪都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而且客观表翌圭也具有相似之处。本罪是一种聚众犯罪,而后罪组织卖淫行为也具有聚众性。两辆罪区别主要在于:首先,犯罪主体不同。组织卖淫罪处罚的是卖淫活动的组织者,本罪犯罪主体除了首要分子以外,还包括多次参加者。其次,本罪主观上以寻辞求空虚下流的精神刺激为动机,而后罪行为人的实施组织卖淫行为多为利益所趋。第三,织他人卖淫所控制的淫乱活动以卖淫嫖娼为内容,因此限于男女之间的性行。而本罪不具有卖淫嫖娼的成分,淫乱活动并不限于男女之间不正当的性行为。
罪与容留卖淫罪的界限。两罪侵犯的同类客体都为社会管理秩序,由于罪在表现形式上相互交叉,从而造成认定犯罪性质上的困难。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首先,犯罪客观表现形式不同。本罪聚众淫乱行为一般是行为人自己与他人奸淫,也有的是拉拢、怂恿他人之间搞淫乱活动,但不具有使人卖淫的情形;后罪客观上表现为容留他人向行为人以外的第三人卖淫,而非供行为人奸淫。其次,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容留卖淫罪的主观故意在于为他人提供卖淫场所,而本罪的主观故意在于进行与卖淫无关的淫乱活动,并不在于促成他人卖淫。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者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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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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