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司法考试 > 司考名师讲义 > 刑事法讲义 > 刑法讲义 > 司法考试刑法讲义之抢劫罪的加重构成

司法考试刑法讲义之抢劫罪的加重构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2 05:25:53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刑法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查内容,其关于抢劫罪的加重构成是如何考查?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核心内容:刑法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查内容,其关于抢劫罪的加重构成是如何考查?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1、脱逃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限于依法被拘留逮捕、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下列人员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被劳教、行政拘留的人员;

  被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嫌疑人;

  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的已决犯罪分子。对错拘、错捕、错判而被关押的无辜者单纯逃离监管场所或者摆脱人身羁押的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

  2、受到监管机关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