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笔记:侵占罪
导读:
核心内容:下面,法律快车司法考试栏目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司考刑法笔记:抢劫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行为。
侵占罪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一)对象必须是:为他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埋藏物
1.为他人保管的财物应作扩大理解。
所有在没有明显违法的情况下控制了他人财产他都理解为为他人保管的财物。包括代送、代取、借用、租借、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而控制他人的财产。
2.遗失物与遗忘物无需作出区分。
有学者认为,遗忘物和遗失物应当进行区别:(1)遗忘物是有意放置,无意拿走,遗失物是无意拉下;(2)遗忘物的所有者通常能模糊记起放在哪儿,遗失物的所有者往往无法记起拉在哪儿。
有学者认为无需作出区分,侵占遗忘物和遗失物都构成侵占罪。
由于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不作出区分,因而大家以第二种观点为准,也就是对遗忘物和遗失物不作区分。
(二)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已经处于行为人合法控制之下
这是本罪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的关键所在:侵占罪是合法持有,非法侵吞,因而非法占有的意图发生在合法控制他人财物以后。而盗窃、诈骗则相反,是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产生后,再采取一定的手段非法获取他人的财产。如出租车司机侵占客人遗留的财物,定侵占罪;下一位旅客拿走定盗窃罪。旅客遗忘的财物,老板据为己有的构成侵占罪,其他旅客据为己有的,构成盗窃罪。
对这一点,学术界也有争议,有学者,包括张明楷教授曾经认为,构成侵占罪无需具备这一项条件,但是,多数学者,包括陈泽宪教授认为必须具备这一项条件,因而建议大家考试时按主流观点掌握。
(三)司法考试经常将侵占罪与对象认识的错误一起考
很简单,"将错就错",直接按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对象定罪。如果按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该物在其控制之下,将其据为己有构成侵占;反之,如果按照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该物不在其控制之下,即使是他人遗忘的财物,行为人将其据为己有的,也不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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