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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保险法重点法条解析(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1 07:27:08 人浏览

导读:

「重点法条」?第二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重点法条」?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相关法条」 本法第22、25、40条。

  「意思分解」?

  1?本条是关于保险人赔付责任的最基本规定。应被保险人、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有义务核实责任:应赔偿的,10日内履行赔付义务(第1款),否则,承担赔偿责任(第2款);不应赔偿的,发出拒绝通知书(第25条)。?

  2?另外,掌握“保险金额”概念(第4款):保险金额可能低于、等于保险价值,但不得高于保险价值。?

  3?第24条的修订在于增加了保险人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责任。?

  4?注意第26条规定的先予支付的义务。

  「重点法条」?

  第二十七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意思分解」?

  掌握寿险与其他险的赔付请求权行使期间的不同(5年与2年)。

  「不要混淆」?

  本条中“5年”与“2年”的规定比较特殊,注意该期间的起算点。

  「重点法条」?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相关法条」 本法第65条。?

  「意思分解」?

  本条为司法考试重点,内容十分丰富,应注意谎报与制造保险事故的责任是不同的:?

  1?谎报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费(第1款);?

  2?故意制造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免负赔付责任,但不退费问题上有例外(第65条)。?

  3?本条第3款是对保险事故编造假原因或夸大损失,保险人对虚报部分不承担赔付责任。?

  4?第4款规定了以上行为责任人的赔偿或退回责任。?

  「不要混淆」?

  注意第1款、第3款,保险人的权利是不同的。

  「重点法条」?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第三十条 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意思分解」?

  综合第29、30条可看出,再保险法律关系存在于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而与原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并无干涉(合同相对性规则),故以上三个主体与再保险人之间并无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

  「重点法条」?

  第三十四条 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相关法条」 本法第21条。?

  「意思分解」?

  1?保险合同变更分为主体变更与内容变更,后者主要为协议变更(第21条)。?

  2?合同主体变更即指第34条规定,这里强调须经保险人同意。但有例外,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移,此种变更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只需投保人通知保险人即可发生合同变更的效力,又称单方变更。其他另有约定的合同,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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