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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劳动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1 07:17:04 人浏览

导读:

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注意:不适用

  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注意:不适用本法调整的范围有: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在中国境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不适用我国劳动法

  二、劳动合同

  特征

  主题具有特定性;内容具有全力义务统一性、对应性;客体具有单一性;具有要式有偿合同特性;具有涉及第三人利益的特性

  形式

  书面形式

  内容

  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具有涉及第在人利益的特性

  期限

  1、劳动合同可以议定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2、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3年、5年,不宜太长;3、劳动者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不得也农民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效力

  1、劳动合同成立并不意味劳动合同一定生效;2、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3、需要公证的劳动合同,公证之日起生效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5、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履行原则

  亲自履行原则;权利义务统一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

  变更条件

  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的;2、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已经修改或废止;3、劳动合同条款与集体合同规定不同的;4、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或调整生产任务;5、企业严重亏损或因发生自然灾害,确实无法按照原约定的条件履行劳动合同的;6、因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7、劳动者因健康状况而不能从事原工作的;8、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况

  变更程序

  1、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建议,说明变更合同的理由、内容条件以及请求对方答复的期限等项内容;2、当事人一方得知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建议,应在对方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可以依法表示同意,不完全同意或不同意;3、双方当事人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达成变更劳动合同书面协议

  用工单位解除合同的条件

  1、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有严重过错或触犯刑律,用人单位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2、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因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方可解除劳动合同。3、因经济性裁减人员,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与被裁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条件

  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终止条件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2、企业宣告破产或者依法解散、关闭、撤销;3、劳动者被开除、除名或因违纪被辞退;4、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5、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一)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考试大-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的25%的赔偿费用。

  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陪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二)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三)连带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胡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1)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执行。

  四、劳动争议

  1、分类

  ①个人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

  ②劳动合同争议和集体合同争议。

  ③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时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处理机构

  ①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③人民法院。

  ①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②调解(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③仲裁(必经程序);④诉讼(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提出)。

  3、其他

  ①仲裁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先行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②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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