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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司法考试全攻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0 14:31:02 人浏览

导读:

一、司法考试的由来?及其与律师资格考试的关系?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规定“国家对

  一、司法考试的由来?及其与律师资格考试的关系?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至此,“律师资格考试”的时代就结束了,代之以“司法考试”。

  二、司法考试的时间?

  从2004年开始,每年的司法考试都将考试时间定在9月份的第三个周末。如无特殊安排,2007年的司法考试应该在9月15、16日举行。

  三、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

  (五)品行良好。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三)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曾被处以2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3、何为放宽条件?及其与A、B、C证的关系?

  一般地区的考生需要具备本科毕业水平,也就是说只要报名的时候有本科毕业证书就可以报考,并且不需要是法学本科毕业。而对于一些地区(每年由司法部划定)则可以放宽到专科毕业,当然对于这些地区的考生,其合格的分数线、资格证书及可执业的范围都是有区别的。根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原则意见》,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此意见中规定的地区可以将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据此,如果2007司法考试报名前没有明确的后续文件,则法律专科考生无法参加2007年的司法考试。

  至于A、B、C证,A类适用于报名学历为大学本科以上,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B类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且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C类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考试成绩为335分至359分的应试人员,以及在民族地区,确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诉讼而得到照顾的以民族语言文字应试的人员。根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原则意见》,如果2007司法考试报名前没有明确的后续文件,则B、C证也没有意义了。

  四、司法考试的内容?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历年《大纲》都会对试卷一、二、三、四的命题范围做详细说明,但每年基本没变化。

  司法考试的内容为法学本科核心课程,包括宪法、法理、中外法制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商法、经济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司法文书(04年、06年没有考)。历年《大纲》也会对考试内容有明确的说明,但主体内容不会有大的变化,所以准备参加2007年司法考试的学员现在可以参考2006年大纲进行复习。

  五、报名时间:

  司法考试现场报名一般在每年7月,网上报名一般会比现场报名提前1个月,但网上报名后仍需要本人亲自到现场确认。由于各个省、市条件不是完全一样,所以对报名时需提交的材料及证明文件的要求也不太一样,具体事宜以2007年当地司法局(厅)的公告为准。

  六、司法考试成绩如何公布?资格授予如何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届时,司法部会提供网上、声讯台、订制短信等查分渠道,部分省市会为考生邮寄成绩单。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执业证,应当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司法考试应试有何要求?

  1、应试人员应当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指定的考场。无准考证、身份证件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后,应当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应试人员除携带必需文具外,不得随身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报纸、稿纸、电子用品、通讯工具等物品参加考试。除现役军人外,应试人员一律不得着制服参加考试。所有应试人员不得持械参加考试。

  2、应试人员应当在考试前15分钟内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应试人员不得入场。考试开始后60分钟内,应试人员不得交卷出场。

  3、应试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应当使用规定用笔答题或填涂答题卡。

  4、应试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考试纪律:

  (1)不得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他人的行为;

  (2)不得在考场内以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信息;

  (3)不得窥探他人答卷(答题卡)或查看其他资料;

  (4)不得与他人交换答卷(答题卡);

  (5)不得抄袭他人答卷(答题卡)或同意他人抄袭;

  (6)不得在规定时间以外答题;

  (7)不得将试卷、答卷(答题卡)带出考场;

  (8)不得有其他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

  5、应试人员除按规定在答卷(答题卡)上填写、填涂相应的内容外,不得在非署名处署名或作标记。因应试人员原因致使试卷(答题卡)损毁、污皱的,不予更换。因应试人员原因损坏答卷(答题卡),填写、填涂不清,填错、不填姓名、准考证号,导致无法识别准考证号、姓名,无法判读成绩及成绩失准的,责任由应试人员自行承担。

  6、应试人员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但遇有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问题,可举手并经监考人员同意后询问。

  7、应试人员提前交卷的,应当向监考人员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考试时间终了,应试人员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正面朝下放在桌面上,等候监考人员核验回收后离场。

  八、如何开始2007司考复习?

  1、法理学。总体来说,这门课程还是比较好复习的,记住一点,一般情况下凡是马克思的学说出现在选项都是对的,考试中也比较容易出这些内容。所以看书应该特别注意。法理学可以分有三个部分,法的演变与发展,法的本体论,法与外界的关系。主要考法的本体论,但是,04年开始在第四卷也增加了法理学的内容,主要是论述题,一般考查法与外界的联系,比如法治、法与社会等等。04年考了法与科技的关系。05年考查了司法解释和案例、判例,这是一个很成功的题目,只是,由于时间上过于紧张,所以这个题目的初衷可能并没有体现出来。06年考了法的渊源、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等。因此,可以预见07年的试题中,法理学的内容肯定会继续出现,在分值比重上可能还会增加。

  2、宪法学。宪法学本身占的比重不大,但是比其他学科要容易拿分,所以要尽量把这个学科的分数拿下来。宪法学只出现在第一卷,主要考查法条的知识,因此要着重看一些重点法条。这些法条不仅仅包括《宪法》及其修正案的条文,还包括宪法性法律文件,比如《选举法》、《立法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3、法制史。这个学科知识比较麻烦,主要是内容多,不仅包括中国法制史,还包括外国法制史。考试又考的很细,往往会花很多时间却只有一点收获。所以也没有更好的办法,为了节省时间,最好就是在临近考试的时候突击复习,争取用最短的时间记住最多的内容。其中要特别注意一些重要的制度,如中国的结婚离婚制度,还有一些重要的律文,比如唐律,宋刑统等等。

  4、经济法。这个学科涉及的法律很多,但是考试的内容又不多。每部法律都在一两分左右。在这种情况下,就突显了重点法条的重要性,一定要认真理解那些往年考过的知识点,并总结其中的规律性内容。

  5、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一向被考生认为是司法考试中较难的部分。其主要是因为里面涉及到的东西日常生活中用不上也碰不到。但是,个人认为对这三个部门法一定要分等级复习。比如,国际私法最容易,每年的出题点也都差不多,所以看看历年真题,再看看书,应该就没有问题。国际法难度居中,所以应尽量争取。至于国际经济法,其难度确实非常大。所以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在最开始全面复习,有一些心得后(尤其是临近考试的时候)选择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比如贸易术语、支付方式等仔细学习,理解到位就可以了。

  6、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司法制度是2006年新增的内容,但内容并不太难,可以通过看书或听老师讲课来学习。不过,个人认为学习司法制度不能孤立,而是要联系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内容。至于法律职业道德,个人认为是整个司法考试中最易拿分的部分。因为其具有“道德”这一性质,所以我们要以一些“道德标准”来判断选项,而“道德标准”则肯定是每个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所能掌握的。至于其中考查法条本身的部分,主要关注那些禁止性的条文,其他的略做了解就可以了。

  7、刑法。刑法是司法考试的重头戏,分值比例较大,对考生在刑事法学理论和法条掌握方面都有比较高的要求。复习刑法的时候,首先要复习好前面的总论。这是学习好刑法的基础,更是学习后面分论的基础。总论部分重点知识,有一些是年年都要考到,所以对于这些考点,要充分注意历年的试题。对照真题里面涉及到的知识,认真看书,要把一些问题及与此问题相关的其他内容理解清楚,比如犯罪的几种停止形态的区分,故意与过失的一些区分等。

  刑法分论部分主要是考重点罪名,比如杀人罪,贪污,盗窃,抢劫,诈骗等等,这些罪名也是每年必考。在第二卷考,在第四卷同样会考到,只是考的方式不同而已。但是,从2005年第四卷的考查来看,出题已经出现了回避重点罪名的趋势,一些不常见的罪名出现在分析题中。虽然,2006年的题目又回归到了考查重点罪名,但05年的情况也值得考生注意,切勿只复习重点罪名,忽视其他内容。2006年6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作为新内容,也值得07考生关注。

  8、刑事诉讼法。司法考试对于诉讼法的考查基本都是以法条为主,很少涉及到理论性的内容。所以一定要重视《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的内容,死记硬背当然不可取,理解并准确记忆才是目的。刑事诉讼法中大部分的制度设置都是有着内在逻辑关系。比较明确的线索是所有的制度设置都可以理解为“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合法权利,避免公民受到来自国家公权力的侵害”。从这个角度来看,不论是一些诉讼法原则,还是期间的规定等等,其目的都体现了这一根本性的东西。还有一些有细微区别的制度设置,如对于一些不需追究责任的案件,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它的处理是不同的。再如律师介入诉讼过程中的不同称谓以及权利,都是有区别的。要特别注意这些知识点。同时还要与民事诉讼法的一些问题区分开来。

  9、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内容很多,但是重点相对集中,重点复习这些知识点就可以了。行政主体,行政复议,行政许可,行政诉讼法是必考的。对这些要重点复习,而其中比重最大的应该是行政诉讼法。对于行政法,很多考生认为很难。其实,主要原因在于大家对我国的国家机构体制不够清楚,所以听到一些机构、部门就感到头疼,如果在复习之初,就从这方面入手,先着重了解一些政府部门设置的情况,对于行政法的复习肯定有帮助。

  10、民法。民法是一个对考生理论功底要求很高的科目,很多考生的感觉是“学的时候不难,考的时候不会”。针对考生的这种情况,建议复习时就要努力在思想中形成完整的民法体系,站在一个鸟瞰的高度看待多不胜数的理论和法条。然后,用一个大的框架把所有的知识点串起来,这样就可以把民法看起来比较琐碎的知识整体化了。以民事法律关系为起点,基本上可以把所有的知识点都串起来。简单地说,法律行为或者事件就是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因。民事法律关系有主体,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主体就要有资格,包括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对于自然人来说,这种资格的认定就包括年龄因素和智力因素的处理。提到自然人的年龄自然就涉及到出生和死亡,而死亡就会涉及到自然死亡与失踪……而法律关系又有着不同的类型:有债权关系,有人身关系,有物权关系,有知识产权关系……用这种方法进行复习既全面又有效率。

  11、商法。商法是民法的分支或者说是延续。民法复习得比较好,那么商法也是比较容易的。商法的重点比较突出,主要集中《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保险法》,而其中的《合伙企业法》又是06年新修订的法规,可谓重中之重。对于占了商法大部分分值的《公司法》来讲,在复习的过程中,最好把一些规定做比较进行复习,如出资: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资企业都是不同的。制作一个比较图表将有利于记忆。

  12、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复习相似,只是民事诉讼法的制度设置相对充分地体现了私人自治。因此,很多诉讼程序包括法院的审理行为都是由当事人来启动的,法院除非法有特别规定才主动行使职权。而且很多程序或者实体上的权利,当事人有着充分的处分权利。把握这一贯穿始终的原则,对系统复习民事诉讼法、理解繁多、庞杂的知识点有着重要意义。

  13、仲裁法。仲裁法的知识点比较集中,主要是仲裁机构的设置,仲裁条款的认定,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以及仲裁无效的相关情形。在复习时应该结合民事诉讼法的内容一起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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