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物权法复习指导专题
导读:
09年司法考试复习指导系列专题四:
物权法 法条解读与考点点拨
———及《物权法》和《担保法》关于担保物权规定的对比
物权法复习指导 按照司考惯例,2007年《物权法》出台之后,它本将成为07年司考卷三的重点考查对象,但是实际上,它只考了区区的10分(也有的人将其统计为8分);而2008年物权法的分值则一路飙升。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在备考的过程中掌握好《物权法》中的关键制度和重要变化,我们特此对物权法09年的复习备考做一些指导,希望对大家的09司考有所帮助。在2007年司法考试中,涉及《物权法》的考点有10个,分别是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变动原则及公示方法【查看全文】
《物权法》制定的基本原则是: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担保法》制定的基本原则是: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
《物权法》和《担保法》
关于担保物权规定的对比
第二点区别:按照《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的条文逐条说明
第186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对比】同《担保法》第40条的规定,但明确禁止流质的时间不限于“抵押合同签订时”,扩展为“债务履行期满前”。此种说法更为准确。这一点,大家复习的时候要重点注意。【详细】
司法考试《物权法》解读、解剖、解析
经过长达十多年之久的起草和八次审议,《物权法》终于出台了。有人说这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然而对这部法律从一开始就存着尖锐的分歧意见,而且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现在该法出台了,但是并不意味着分歧的消失,围绕着对该部法律的是非对错,还会有不同的意见和争论,也必然会有人带着批判和质疑的眼光来解读本法。当然,一部新出台的法律,无法不让人说三道四,也不应当怕被别人评头论足。立法者对民众在解读本法中产生疑问和不同看法,应当予以理解和引导解释。真理是越辩越明。通过观点碰撞和思想交锋,通过实践的检验,法律才能不断走向成熟吧?【全文】
2009年司法考试物权法热点和考点点拨
物权法热点聚焦(一):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详细]
物权法热点聚焦(二):法人所有权[详细]
物权法热点聚焦(三):因主物转让从物的所有权归属与孳息所有权的归属[详细]
物权法热点聚焦(四):动产浮动抵押[详细]
物权法的考点点拨:物权概述、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效力、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公示、物权变动的原则与方法、物权的保护和保护方法、所有权的权能、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法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主物转让时从物的所有权归属与孳|法j律;教育.网i专题|息所有权的归属、按份共有及其内外部关系、共有物的分割、共同共有及内外部关系、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担保物权的竞合)、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占有(占有的性质、占有的效力和保护、占有的取得和消灭)。【全文】
司考真题(07年&08年)展示 (07年卷三第10题)(考点:善意取得制度)
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
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
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
答案:D
解析:《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法;律教,育网.整理|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A项符合该款规定,构成善意取得;D项不属于“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不构成善意取得,因此本题应选D.《物权法》第10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可见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BC两项均为质权的善意取得。
(08年卷三第58题)(考点: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王某有一栋两层楼房,在楼顶上设置了一个商业广告牌。后王某将该楼房的第二层出售给了张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无权要求王某拆除广告牌
B.张某与王某间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
C.张某对楼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D.张某有权要求与王某分享其购房后的广告收益
答案:ABCD 更多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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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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