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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变化情况综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12 10:34:01 人浏览

导读: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以下简称大纲)作为司法部每年组织司法考试的一份重要文件已经公布于众。对于考生复习而言,考试大纲犹如鸡肋:如果说大纲有多么重要,从里面却找不出什么内容;如果说大纲毫不重要,从中却可以发现一些值得注意的东西。为了便于考生了解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以下简称大纲)作为司法部每年组织司法考试的一份重要文件已经公布于众。对于考生复习而言,考试大纲犹如鸡肋:如果说大纲有多么重要,从里面却找不出什么内容;如果说大纲毫不重要,从中却可以发现一些值得注意的东西。为了便于考生了解大纲变化的最新情况,掌握07年大纲新增的内容,我们在此对07年大纲的增删变化情况作一番解读,希望减轻考生寻寻觅觅、翻翻找找的麻烦,从而更加有效地利用大纲。

  一、大纲为什么要变化?

  司法考试大纲每年都在变,或者是因为法律变化,或者是因为理论更新,或者只是进行纯粹的形式调整。要准确认识大纲的变化,就有必要对大纲变化的原因作一分析,从而可以把大纲的变化分为三类:

  1. 理论更新引起的变化

  理论更新引起的变化主要是指因为理论研究的推进而引起的大纲考点的增删。删去的考点无关紧要,增加的考点则有必要掌握,尤其是离开法条可以独立存在的内容,这是大纲真正增加的部分,值得考生特别关注。比如法理学部分,法的特征中增加了“法的可诉性”这一点,比如增加了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增加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法制史中,明清部分增加了“明刑弼教”的立法原则;国际私法部分,增加了“国有化及其补偿”;国际经济法部分,海上货物运输增加了“其他运输单证”的考点,第七章“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内容大大充实,增加了很多新的考点,可以说这是2007年新大纲最大的变化。实质性的变化主要集中的第一卷,因为没有法条支撑的纯理论考点主要集中在第一卷。其他科目,虽然也增加了个别理论化的考点,如刑法中“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划分;行政法中增加的一章“行政给付”,这些内容都不具有可考性,考试的可能性很小。

  2. 法律变动引起的变化

  这里所说的法律变动是广义的,包括新法的颁布、旧法的修改,也包括重要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因为司法考试重点考法条,所以法律的变化对司法考试就有着特殊的意义,新法内容向来是命题人的最爱。所以,即使大纲不修改,也不能不关注新法。而大纲为了体现其严谨科学,自然要与时俱进,根据新法做出修改。事实上,大纲变化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律修改。法律修改对大纲的影响不仅体现在物权法、破产法、刑法修正案(六)等重头法律对卷二、卷三的影响上,也体现在卷一的角角落落,如法理学中引入《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内容,“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规则”引入了《立法法》的内容。国际私法部分,根据《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也作了相应修改。国际经济法部分,则要特别关注UCP600。

  3. 形式调整引起的变化

  除了以上两种变化之外,大纲中大部分变化都属于纯粹形式意义上的调整,考点的合并或者分开、位置调换、字数加减,没有什么实质性意义,对于考生毫无用处,大家不必浪费精力去研究。典型的例如行政法诉讼法部分把很多考点细化,公司法部分也调整了很多考点,其实都是花样,没有意义。

  需要说明的是,07年大纲形式变化非常突出,不但表现在封面变色、分量增倍上,而且形式结构也有很大变化,一是基本要求大大扩充,二是在每部门法的后面增加了重要法规。这结构上的新变化要客观地看待,这样设计的初衷无疑是为了让考试更明确,但作用并不大。考试要求中了解、理解、熟悉、运用四个等级的分类并没有明确的界限,考生很难凭借这些模糊的词汇知晓考试的具体要求。另一方面,大纲列出重要法律文件的价值也不能高估,因为这样并不能划定考试复习的范围,大纲没列的法律照样会考查。

  二、2007大纲有哪些变化?

  明了了大纲变化的原因,知道很多变化只是形式游戏,我们就可以把精力集中在那些大纲真正变化的内容上,准确把握07年命题的新走向。下面结合法律变化来谈一谈各学科具体的变化。

  法理学

  法理学历来是司法考试中比较活跃的一个学科,每年都会根据学术研究以及政治形势做出调整,新增考点可考性较高。2007年,大纲新增8个重要考点:

  1. “法的特征”又增加了一项,“法的可诉性”,不很重要,了解一下。

  2. 新增考点“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特别要注意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1)穷尽法律,才能适用原则;(2)为了个案正义,才能适用;(3)适用时必须有更强的理由。

  3. 新增“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规则”,总结了《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属于已有内容的整理。该考点非常重要,法理学、宪法学中都经常考到。

  4. 增加了考点“法的效力的根据”,有可能考查,需要掌握。

  5. 根据06年新出台的《监督法》增设了“《监督法》与当代中国监督制度的发展”,介绍《监督法》的主要内容,评析其影响。

  6. 法律解释部分,增加了“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要注意“一元多极”的表述。

  7. 新增考点“法的发展的特点”,其中谈到影响法的发展的因素,不是很重要,需要了解一下。

  8. 根据最新形势,新增了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其内容、宣传与落实。司法制度中同样有相关内容,非常重要,一定牢牢掌握。

  法制史

  法制史部分,只增加了一个考点,就是明清的立法思想,“明刑弼教”,需要了解一下。至于外国法制史部分,只是形式上美化一下,把外国法典的名字后面加上了外文,别的没有什么变化。

  宪法学

  宪法部分几乎没有变化,只是把“保障人权”改成了“尊重和保障人权”。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该学科属于06年大纲新推出的内容,07年变化主要有两处:

  1. 同样增加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与法理学部分互为补充,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更加详细地解说一番:依法治国、治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2.非常重要的一个变化是充实了公证制度的内容,根据06年5月《公证程序规则》对公证程序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考生要特别注意不予办理公证和终止公证的情形,对公证程序的特别规定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国际公法

  该部分毫无变化。

  国际私法

  主要的变化有四个:

  1. 在“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增加了“国有化及其补偿问题”。该考点的引入可能是受《物权法》出台的影响,国际经济法中也增加了相应内容,值得关注。

  2. 根据最高法进一步发挥调解作用的意见,对调解作了说明,意义不大。

  3. 介绍了最高法司法文书送达规定的相关内容,需要掌握。

  4. 内地与澳门的司法协助方面,增加了内地与澳门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内容。

  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变化较大,主要体现在国际贸易法之外的其他国际经济法制度中,如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融资法、国际税法。教材第七章,因为作者换人的影响,内容大为增加,需要特别关注。整个国际经济法部分,考生需要掌握以下内容:

  1.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新增考点“其他运输单证”,介绍海运单、多式联运单据。

  2. 信用证中,要特殊注意UCP600对UCP500的修改以及新增的内容。

  3. 知识产权法部分,增加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原则,以及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临时措施和边境措施。

  4. 国际投资法部分,增加了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外国投资的准入与限制。在原有考点“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基础上,新增考点“国际投资保护与鼓励”,具体包含多个小的考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外国投资的鼓励与税收优惠、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下,又增加了外国投资的征用与国有化。

  5. 国际融资法中,增加了国际贷款协议及条款、国际商业银团贷款与国际项目贷款。

  6. 国际税法中,把“国际双重征税及其解决”大大扩写,增加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效力范围及其与国内税法的关系”、各类跨国所得的征税协调规则和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又新增了“解决国际税收争议的相互协商程序”。

  经济法

  经济法部分的内容零零碎碎,注意以下几点:

  1. 产品质量法部分,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增加了相应内容。

  2. 证券法部分有两点变化,一是根据证监会和司法部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修改发行中介的律所,二是对证券基金运作的充实,增写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投资和收益分配”。

  3. 税法中,就是根据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修改,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体现了“四个统一”,即内资企业、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这应该也是重点考点之一。

  4.房地产法部分修改较大,增加了两个考点商品房预售与按揭、物业管理制度,对其他内容进行了调整。

  刑法

  刑法部分的变化主要有两点:

  1. 犯罪的分类中增加了“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可考性不强。

  2.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及最高法的重要司法解释,修改或者新增了一些刑法罪名。这些罪名集中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中,虽然实践中影响很大,但在刑法学上比较简单,可考性不强,重点是记住这些新的罪名,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尤其是组织乞讨罪、开设赌场罪、枉法仲裁罪。

  刑诉

  刑诉部分,大纲的变化多数是纯形式调整,主要的内容有三点:

  1. 附带民事诉讼内容扩充,原来的章节在编排上作了调整,增加了“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这一新考点。

  2. 受最高院法收回死刑复核权影响,刑诉部分的相应内容作出了修改,增加了“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要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报请复核的材料及要求”中增加了“一案一核”和“层层复核”制度。

  3. 未成年人诉讼程序中,增加了“区别对待的起诉政策”。

  行政法

  行政法大纲从形式上看变化很大,其实没什么变化。值得注意的只是:原第八章与第九章合并,成为新的第八章“行政合同与政府采购”;新增了第九章“行政给付”,教材讲述极为简略,相关法规零零散散,可考性不强。

  民法

  民法部分的大纲几乎没什么变化,删除了典权和居住权,根据《物权法》改写了相关部分,其余变化只是形式调整。

  商法

  公司法形式上有变化,事实上没有变化。

  合伙企业法,主要是根据新法进行调整,增加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这自然是07年命题的重点。

  破产法,则是全新的,对比新旧大纲是没有意义的,完全按照新的法律来学习就可以了。值得注意的是民诉中的破产规定,没有价值。《破产法》被公认的亮点之一就是把原来旧法中主要由政府行政官员组成的清算组制度改为了以中介机构为主的管理人制度;其他要注意的是:《破产法》中的撤销权和无效行为制度,在新破产法里面创建了重整制度,以求更好地挽救债务人,避免破产。这些具体制度的设立体现了立法思想的变化,而且可考性较强,也应该是考试的热点。

  民诉法

  大纲的变化主要是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修改了诉讼费用的相关内容。另外需要提醒的是,06年最高法通过了仲裁法解释,要特别关注。

  三、大纲变化对2007司考的影响

  结合立法,可以看出:民商经济法部分的变化最大,其次是刑法、法理、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司法制度、刑诉、民诉、行政法的变化很小,国际公法则是毫无变化。

  可以看出,纯粹大纲变化给司法考试的影响是非常有限的,顶多十来分而已。如果把大纲的变化与新法的变化结合起来看,则变化或者新增的内容非常可观,可能有四五十分。对于卷一中的理论法学和三国法,重点看教材中的新增内容。对于卷二、卷三而言,则主要是看相关法律的修改,尤其是《物权法》。

  虽然大纲指导考生复习的作用有限,但毕竟是官方文件,可以起到安顿人心的作用,使大家不必再费力去猜新年考试的种种变化。大纲犹如发令枪,其出台的最大价值就在于宣告2007年司法考试之旅正式开始了。

  来自:搜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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