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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司法考试大纲三国法大纲解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12 00:27:28 人浏览

导读:

与2009年相比,2010年三国法部分大纲没有增删考点,但对国际法第一章导论的基本要求中的了解和理解内容个别考点进行调整,主要变化体现在两个方面:①将国际法的各项基本原则由2009年大纲的了解调整为2010年大纲的理解。②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由2009年大纲的理解调

  与2009年相比,2010年三国法部分大纲没有增删考点,但对国际法第一章“导论”的“基本要求”中的“了解”和“理解”内容个别考点进行调整,主要变化体现在两个方面:①将“国际法的各项基本原则”由2009年大纲的“了解”调整为2010年大纲的“理解”。 ②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由2009年大纲的“理解”调整为2010年大纲的“了解”。 此外还增国际私法大纲附录部分新增了2个司法解释。

  2010年三国法大纲变化很小,基本没有改变。国际法方面,因大纲对国际法基本原则考查为“理解”,考生要注意理解和掌握国际法的各项基本原则,特别是不干涉内政原则和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予以重点理解和掌握。

  国际私法新增司法解释解读: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共13条,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商事案件时,如何向住所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的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考生应掌握该规定中的各种送达方式。应当注意,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在内地设立有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并授权其接受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法定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人民法院向在内地的受送达人或者受送达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以及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上级人民法院收到下级人民法院申请转递的司法文书,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转递。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申请转递的司法文书不符合有关规定需要补正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转递的人民法院。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共10条,考生应当理解和掌握: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提出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时,或者在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前,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应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由相关民事审判庭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效力确定后二年内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当在六个月内审结。另外,考生还应当把握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和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认可申请的情形。

  根据司法考试重点恒重的特点,国际法中的承认和继承,国际组织、国际法律责任、国家领土的取得方式、边境制度、河流制度、领海无害通过制度、公海管辖权、国际海底的平行开发制度、国际环境保护、外空活动的登记制度和营救制度、国家责任制度的新发展、外交特权与豁免、条约法、对战俘权利的保护等知识点是仍然是2010年国际法命题的重点。

  国际私法中,自然人及法人的国籍与住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侵权、涉外婚姻和继承为高频考点)、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区际司法协助这三章内容是国际私法重点考查对象,几乎占国际私法80%以上的分值。特别是我国与港、澳、台地区有关司法协助的安排的司法解释是近年来司法考试热点,考生要特别重视。

  国际经济法中,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国际贸易支付等内容在司法考试中占有重要地位,每年都会予以考查,而且各个知识点常常结合小案例一并考查,希望考生予以理解这部分内容;“两反一保”制度、WTO争议解决机制、国际投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税收等内容也是每年考查的重点。对于国际经济法,考生应在掌握理论知识的基础上,研究真题,理解每一个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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