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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制史讲义之元明清时期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2 14:16:20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法制史是司法考试的考查范围,其关于元明清是如何考查?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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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元:民族不平等。

  (二)明

  1、《大明律》:洪武二十二年形成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洪武三十年最后定型。

  2、《明大诰》:与《大明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重典治吏。

  3、从重兼从新原则。

  4、重其所重(贼盗、钱粮),轻其所轻(风俗、礼教)。

  5、奸党罪(明太祖时期创设)。

  6、充军(终生充军和永远充军)。

  7、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复核)、刑部(审判)、都察院。注意:06年司考突出这一考点。

  8、省提刑按察司审结徒刑案件,州县审结笞杖案件。

  9、原告就被告;军民分诉分辖制;廷杖(明太祖朱元璋首用);厂、卫干预司法。

  (三)清

  1、《大清律例》: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颁布后,律文不再变化,乾隆十一年定制: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

  2、会典:清朝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朝会典”;从《乾隆会典》开始,典、例分编。

  3、清:督抚批复徒刑案件,州县决定笞杖刑。

  4、会审:秋审(地方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朝审(刑部判决的重案,京师附近斩监候、绞监候案件),结果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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