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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物权法讲义之原物与孳息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2 09:42:14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物权法是司法考试民法的考查范围,其关于原物与孳息是如何考查的?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核心内容:物权法是司法考试民法的考查范围,其关于原物与孳息是如何考查的?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1)原物与孳息的概念

  A、原物是指依自然属性或法律的规定,能够产生收益的物。基于自然属性能产生收益的物,如能结果实的果树、生幼畜的母畜等,基于法律规定产生收益的物,如能收租金的出租屋、生息的本金等。

  B、孳息物是原物产生之物。依自然属性产生的孳息称天然孳息,依法律规定产生的孳息称法定孳息。

  (2)区分的法律意义:

  A、确定孳息物的所有权归属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外,孳息物归原物的所有权人所有,原物的所有权转让时,孳息物的收取权一并移转。合同法第163条就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B、确定赔偿范围

  当原物的所有权受到侵害,使孳息物的收取发生不能时,侵害人应赔偿原物的损失,并依法律规定,赔偿孳息物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43条规定,对从事种植业的承包经营户,侵害人不仅要赔偿原物的损失,对于孳息物的损失也要按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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