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物权法讲义之物
导读:
核心内容:物权法是司法考试民法的考查范围,其关于物是如何考查的?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希望对您有帮助。
1、主物与从物
(1)概念。主物,指为从物所辅助之物。从物,指非主物的成分,但常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用,而与主物同属一人的物。从物特征有四:①不是主物的重要成分。②在功能上协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益。③与主物具有一定程度的场所上之结合关系。④从物与主物归同一人所有。
须注意:我国民法认为,不动产亦可为从物,如厨房、厕所、猪圈、车库可为房屋的从物。
(2)区分的法律意义:①除非另有约定,主物转让,从物随同转让。②主物抵押、质押的效力有条件地及于从物。
《物权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2、原物与孳息
(1)概念。原物,指孳息所从出之物。孳息,指由原物所生之物或收益。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与原物分离前为原物的成分,不属于孳息。孳息分为两种:①天然孳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产生的物。如鸡蛋、剪下的羊毛、牛犊、猫仔、牛奶、开采的煤炭。②法定孳息,指原物依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租金、利息、彩票中奖所获奖金或奖品(射幸孳息)。
(2)孳息所有权的归属。①天然孳息:(a)按照当事人的约定。(b)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②法定孳息:(a)按照当事人的约定。(b)没有约定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须注意:抵押权人(于抵押物扣押后)、质权人、留置权人有权收取而不是取得孳息,在其未就所收取的孳息实现担保物权之前,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物权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法解释》
第六十三条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第九十一条 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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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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