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司法考试 > 司考名师讲义 > 民商经济法讲义 > 民法总论 >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之形成权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之形成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2 12:33:32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民法是司法考试的考查范围,其关于形成权是如何考查?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核心内容:民法是司法考试的考查范围,其关于形成权是如何考查?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形成权,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1)形成权的类型

  第一大类是财产法上的形成权,分为两小类:①债法上的形成权:(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合同法》第47、48条)、(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合同法》第47、48条)、(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合同法第54条》)、(选择之债中债务人享有的)选择权、法定抵销权(《合同法第99条》)、债务免除权、合同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及其他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认可权(《合同法第171条》)、(间接代理中第三人的)选择权(《合同法第403条》)。②物权法上的形成权:典物回赎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物权法》第99条),名为请求权,实为形成权)、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物权法》第101条)。

  第二大类是身份法上的形成权,分为两小类:①继承法上的形成权:遗嘱撤销权(《继承法》第20条)、继承权抛弃(《继承法》第25条)、受遗赠权抛弃(《继承法》第25条)、遗产分割请求权。②婚姻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的)撤销权(《婚姻法》第11条)、离婚请求权(《婚姻法》第32条)、收养关系解除权。

  须注意:形成权还有另一种分类:①单纯形成权。指无须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绝大形成权均属单纯形成权。②形成诉权,又称间接形成权,指须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行使的形成权。例如:(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情势变更中的合同变更权或者解除权(《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

  (2)形成权的特点

  ①形成权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②形成权无对应的义务。形成权行使时,相对人处于容忍形成行使之法律效果发生的法律地位,谈不上相对人负有何种法律义务。记住:形成权无对应的义务。③形成权具有从属性。形成权须依附于基础法律关系,不能与所依附的基础法律关系分离而移转。例如,合同撤销权、解除权不得脱离该完整合同关系而存在。④行使形成权的行为均属于有相对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形成权属于一方说了算的权利,无需经对方同意即可生效,但须向对方作出)。⑤行使形成权可采用明示、推定、单纯沉默的方式。

  (3)形成权的行使

  ①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需要注意:个别形成权不适用除斥期间,例如:离婚请求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②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期限。作为例外,如果条件的成就与否依相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的,形成权的行使可以附有条件或者期限。例如,解除权人甲向乙表示:“乙不于3月3日之前付清拖欠的房租,则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届时解除”甲行使解除权时所附的期限明确,不至于导致法律关系不确定的后果,有效。③形成权的行使方式包括明示(书面通知或者口头通知)和默示(推定或者单纯沉默)两种。

  (4)下面两种权利不是形成权

  ①债权人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出题人采用折衷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为综合性权利(包括请求权能与形成权能),不属于形成权。②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合同法》第47、48条),因为催告不会直接引起权利的变动。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