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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讲义之无权代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2 12:25:19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民法是司法考试的考查范围,其关于无权代理是如何考查?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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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权代理,简言之,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代理。无权代理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但又具备代理行为其他特征的行为。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所谓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第三人有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权的理由的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即通常所说的无权代理,是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狭义的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况: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和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所为的代理行为。

  从无权代理的含义来看,它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无权代理在为无权代理行为时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无权代理尽管是没有代理权的行为,但它仍然是以他人的名义进行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以他人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行为结果只能由自己承担,与代理毫无关系。

  第二,无权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这是无权代理最重要的特征。

  第三,根据法律规定,无权代理不是当然无效的行为,而是效力未定的行为。例如被代理人事后追认,可以使无权代理转化为有权代理,被代理人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则》第66条还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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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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