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企业资源税
导读: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数量征收的一种税。
从1984年10月资源税开征起,我国开始对煤炭产品收集资源税。这里的煤炭产品指的是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以自产原煤连续加工洗煤、选煤或用于炼煤、发电、机车及生产生活等用煤,均以动用时的原煤量为课税数量;对于连续加无法正确计算原煤动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折算成原煤动用量作为课税数量。
煤炭产品资源税税额:税额幅度为0.3~5元/吨。
国税函[1996]605号规定:对于废弃的煤矸石中利用简易工具手工回收煤炭对外销售或使用的未税原煤,按其销售和自用数量依法照章征收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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