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外国企业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导读:
问:对于外国企业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1997年3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35号)第一条规定,“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该政策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1)上述优惠政策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且从我国取得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的外国企业。外国企业,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机构、场所,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是指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
(2)文件中规定的不征收营业税的对象是利息收入和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满足上述条件的外国企业将资金贷与我国境内的使用单位而取得的利息收入。有形动产是相对于不动产而言的,是指能够移动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主要包括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如飞机、汽车、船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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