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税法 > 消费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2 06:30:05 人浏览

导读:

【发布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文号】财税字[1998]163号【发布日期】1998-11-30【生效日期】1999-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1998年11月30日财税字〔1998〕16
【发布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字[1998]163号
【发布日期】1998-11-30
【生效日期】1999-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1998年11月30日财税字〔1998〕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保护生态环境和减少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精神,现将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自1999年1月1日起,对含铅汽油按0.28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无铅汽油仍按0.20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含铅汽油是指含铅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