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的相关规定
导读:
核心提示:在关于税务的问题上,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关于其相应的一些规定问题,那么在关于这些送达的问题上,需要怎么样进行明确的呢?日期与及签收等等,法律快车小编下文与您一起进行探讨。
A、税务文书送达的日期规定
(1)直接或者委托送达税务文书,以签收人或者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或者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或者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2)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3)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B、税务文书送达的签收规定
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它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C、【一】 凡国家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文书,受送达的纳税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
在,可委托同住的成年家属或代理人签收。
【二】 凡国家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文书,受送达的纳税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指定的收件人签收。有代理人的,也可委托代理人签收。
【三】 税务文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受送达人如不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方式提出异议,应当
自觉履行受送达的税务文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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