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创投的发展及税收优惠
导读:
世界各国为了促进本国创投业的发展,分别采取了不同的税收激励政策。
美国具有世界上规模最大、发育最完善的创投业,早在1946年就设立了第一家创投公司。1958年,联邦政府推出“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通过提供低息优惠贷款支持民间设立“小企业投资公司”,促进了整个创投行业迅速起步。但1969年美国将资本利得税率从25%提高到49%,严重阻碍了创投业的发展。直到1978年,资本利得税率降低至28%,1981年进一步降低至20%,创投业才又得以迅速复苏。为鼓励不发达地区创投业发展,联邦政府还于2000年推出《新市场税收抵免方案》,对投资低收入地区的社区发展基金满7年的,可从联邦所得税中获得相当于投资额39%的税收抵免。
英国目前已成为世界第二大创投国,其创投规模几乎占整个欧洲的一半。为鼓励个人通过风险投资基金间接从事创投,英国于1995年出台了“风险投资信托计划”(本质上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风险投资基金),给予三方面税收优惠:创投公司免缴资本利得税、个人投资者从创投公司的所得(包括红利收益所得和处置创业风险投资公司股权的资本利得)免缴所得税、对持有创投公司股份超过3年的个人投资者按其投资金额的20%抵免个人所得税。为鼓励大型实业类公司从事创投,英国2000年出台了“公司创业投资计划”,规定开展创投业务的实业公司可获得以下税收优惠:如投资小型加工贸易类企业并持股3年以上,公司可获得相当于投资额20%的公司抵免税;如将投资所得再投资,公司可延迟缴税;如在创立创投计划时出现损失,公司可以从公司收入中扣除损失,以减少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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