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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税出台《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推进精细化管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12 23:19:04 人浏览

导读:

日前,广东省地税局出台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注销税务登记在申报程序、受理时限和执法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范和要求。近年来,纳税人注销、转制、重组、改组日益频繁,由于多方面原因,由注销税务登记工作引发的

  日前,广东省地税局出台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注销税务登记在申报程序、受理时限和执法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范和要求。

  近年来,纳税人注销、转制、重组、改组日益频繁,由于多方面原因,由注销税务登记工作引发的不缴税款、未结票证、偷逃税款等问题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防止税款流失,强化责任,降低执法风险,优化纳税服务,进一步加强注销税务登记的管理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

  《办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时,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如果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对于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上述几种情形的税务登记注销,《办法》均规定,“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票证,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为了减少注销管理过程中的随意性,《办法》不仅规定了注销税务登记的条件和时限,也明确了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注销税务登记的基本程序为受理、审核、实地调查、检查和注销等五个环节。

  广东省地税局有关负责人指出,该《办法》重在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其中一个主要特点是重点突出,优化服务。对定期定额户,实行简要注销程序,简化手续,以方便纳税人,提高办事效率;而对重点企业则严格把关。为明确责任,减少执法风险,对重点税源、企业,主管地税机关不仅审核纳税人是否存在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清缴,发票未缴销等情况,而且把由主管税务机关派税收管理员到企业实地调查,作为注销审核的必经程序之一。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如果发现纳税人有涉嫌偷税及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必须要移交给税务稽查部门处理。对于经营和纳税规模较大的纳税人,《办法》还规定了主管地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全面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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