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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计提的职业风险金、和缴纳的会费是否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13 14:04:22 人浏览

导读: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计提的职业风险金、和缴纳的会费是否可在所得税前扣除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第一个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计提的职业风险金、和缴纳的会费是否可在所得税前扣除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第一个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中介机构计提的职业风险金不能在税前扣除。
第二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第四条规定,关于行业会费能否在税前扣除问题  纳税人按省及省级以上民政,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向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交纳的会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7/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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