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及支付运费方进项税抵扣
导读:
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1、购进原材料支付运费抵扣进项税:采购合同中约定供方承担运费,但实际业务中需方实际支付并承担运费,取得的进项税发票需方是否可抵扣?税务机关认为合同中约定供方承担不予抵扣。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谁承担谁抵扣?
2、一般纳税人向非自产农产品的个人收购农产品并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如销货方能提供直接生产者姓名、身份证复印件、家庭住址及购销合同,是否可抵扣进项税?请提供参考税法依据!
3、购进固定资产发票中未写明清单,但合同中有约定,税务机关认为进项税不能抵扣,我公司是否可要求税务机关提供开具红字发票的证明,销货方重新开具正确的销售发票?
以上业务为09年发生的业务
解答如下:
1、实际业务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应当有合理的理由,其裁量权在主管税务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规定范围内的农产品是免征增值税,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可以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向非自产农产品的个人购买农产品,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范围。 3、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你公司取得的发票未经认证,不能要求税务机关提供《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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