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
导读:
一、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二、责令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限期缴纳;
三、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
四、税务机关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五、不能提供纳税担保,采取税收保全;
六、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需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七、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
八、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转入强制执行程序;
九、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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