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车险“高保低赔”不能“既往不咎”
导读:
保险法则规定投保人不可利用超额保险来谋利,那么对于保险公司利用“超值”投保而攫取的利益,也必须责令其如数退还甚至给予其处罚,这才是公平交易的对等原则。
保险“保多少赔多少”本是常识,然而据媒体报道,在中国的商业车险这一块,存在着普遍的“高保低赔”的潜规则,也就是说,车主投保时要按照车辆购买时的原价进行投保,而在车子出险理赔时,却只按照车辆的折旧价赔偿。保监会表示,将针对目前商业车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开展调研,并承诺9月底前完成商业车险产品、承保理赔流程等制度的改革。
由于车险高保低赔的问题已经被置于阳光之下,所以潜规则也就无法继续存在下去,未来车险的保险金额可能会更接近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不过如果按照目前的费率和实际价值来做车险,保险公司车险的收益将会丧失一大块,因此不排除未来保险公司心照不宣地共同提高车险的费率的可能性,或许这种共同提价也会成为新的潜规则。
需要关注的是,高保低赔背后的另一个问题,那就是对于各保险公司如果解决了高保低赔的潜规则后,如何处理之前多收的那些保险费用的问题。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那么就是又一种“既往不咎”,也就等于是给以后新的形式的侵占保险人利益的潜规则开了绿灯,因为即使是新的潜规则被暴光和改正,这种新的潜规则所获取的利益也可以援引“既往不咎”的原则而予以保留。如果是这样,那保险公司就太有动力去开创新的形式的潜规则了。
据公安部交管局2010年末发布的数据显示,我国机动车保有量高达1.99亿辆,主要是私家车增长迅猛。目前绝大多数保险公司执行的都是高保低赔的条款,所以说绝大多数投了车损险的车主,可能都会面临高保低赔的问题。那么这么多年算下来,通过高保低赔,有多少利益不恰当地从车主钱包里流入保险公司账户里?因此,保监会在改革商业车险产品时,不妨把这些陈年旧账也一并清理一下,责令存在“高保低赔”问题的保险公司将攫取的不当利益全部退还给投保人。保险法则规定投保人不可利用保险尤其是超额保险来谋利,那么对于保险公司利用“超值”投保而攫取的利益,也必须责令其如数退还甚至给予其处罚,这才是公平交易的对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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