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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矿资源税不能搞“一刀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5 01:54:05 人浏览

导读:

鉴于目前磷肥行业正面临产品需求萎缩、前期高价原料及产品库存消化期等企业经营困难的现状,磷肥企业建议有关部门暂缓调整新磷矿石资源税税额标准,并重新核算计费标准,以利于中低品位磷矿石开采与利用和减轻企业因资源税造成成本上升的压力。中国是世界磷矿资源大国

  鉴于目前磷肥行业正面临产品需求萎缩、前期高价原料及产品库存消化期等企业经营困难的现状,磷肥企业建议有关部门暂缓调整新磷矿石资源税税额标准,并重新核算计费标准,以利于中低品位磷矿石开采与利用和减轻企业因资源税造成成本上升的压力。

  中国是世界磷矿资源大国,截至2005年底,已探明磷矿保有资源储量超过167亿吨,约占世界磷矿资源总储量的11%。但中国磷矿资源丰而不富,在已查明的储量中,97.5%为中低品位磷矿,全国磷矿资源的平均品位(P2O5含量)为16.95%。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9月16日发出的通知 ,为了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自2008年10月1日起,调整磷矿石的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税额标准由每吨3元增加到15元。

  磷肥企业认为,这种磷矿资源要走选矿富集的开发利用道路,因此磷矿资源税按照每吨原矿征收不合理。目前,云南已具有1000万吨/年选矿能力,湖北也建成900万吨/年选矿装置,每吨标准矿消耗3~4吨原矿。如此测算,每吨标准矿将征收60元左右的资源税,这大大增加了中低品位矿的利用成本。按照原矿征收资源税,将导致企业采富弃贫行为加剧,造成磷矿资源巨大浪费,与国家鼓励贫富兼采的政策相违背。

  据了解,为了保证磷肥工业的可持续发展,目前国内许多企业都在进行中低品位磷矿资源的开采和利用,国家应对此加以鼓励,如果资源税的标准制定不合理,将会打击企业利用中低品位资源的积极性,也有悖于政府增加资源税的初衷。因此企业建议磷资源税的计费标准应加以调整,改按原矿征收为按标矿征收,且对开采利用中低品位磷矿给以政策上的支持。

  由于国内磷肥企业每年约消耗磷矿石5000万吨,此次资源税调整每年给磷肥行业增加成本超过60亿元。由于去年全行业经历了国际硫磺价格“过山车”式跳水,使得许多企业库存大量的高价原材料和产品,在短时期内很难消化,已造成全行业超过156亿元的亏损,国内磷肥行业正处于困难时期。增加60亿元资源税无疑对举步维艰的磷肥行业是雪上加霜,绝大多数企业表示无法承受。因此磷肥行业建议将资源税仍保持在原来的水平,即每吨征收3元,短期内不作调整。或者从保证企业原料的正常供应考虑适当增加资源税,但重新核算计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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