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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5 01:37:48 人浏览

导读: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规范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颁布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1号)文件。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规范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颁布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1号)文件。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首先按照《办法》的规定,自行调整、计算本纳税年度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自核本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税款并缴纳应补税款;二是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审核,下发汇缴事项通知书,办理年度所得税多退少补工作,并进行资料汇总、情况分析和工作总结。

  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作程序分为准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好宣传辅导、明确职责、建立台账、备办文书等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完成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受理、审核以及办理处罚、税款的补(退)手续;税务机关应在7月15日前完成汇算清缴工作的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汇总以及总结等工作,并于7月31日前向税务总局报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及有关报表。

  名词解释: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按照一国税法规定不符合居民企业标准的企业。税法草案所称的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例如,在我国设立的代表处及其他分支机构等外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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