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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批转市税务局关于对客商来源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老市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减征、免征所得税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4 14:35:56 人浏览

导读:

市政府同意市税务局《关于对客商来源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老市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减征、免征所得税问题的处理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市税务局关于对客商来源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老市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减征、免

  市政府同意市税务局《关于对客商来源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老市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减征、免征所得税问题的处理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市税务局关于对客商来源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老市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减征、免征所得税问题的处理意见
  我市自进一步对外开放以来,利用外资、引进技术项目逐渐增多,涉及对外国和港澳等地区的公司、企业以及个人(以下统称客商)来源于我市开发区和老市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征税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按照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已对上述项目实行了减按10%税率征税。但对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应给予更多减征、免征优惠的,却未有明确具体政策和审批处理办法。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更多地鼓励客商来我市开发区及老市区投资、提供先进技术,现根据国务院《暂行规定》,参考外地一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客商来源于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老市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外,对其中客商提供的资金额度大(原则上在500万美元以上)、设备价格优惠、使用时间较长(原则上10年以上),收取的利息利率较低(原则上年息在10%以下),及在技术上提供用于我国农、林、渔、牧业生产;用于我国科学院、高等院以及其他科研单位进行科学研究、科学试验或者同我国科研单位合作进行科学研究;用于我国开发能源,发展交通运输的重点建设项目;用于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用于我国开发重要技术领域,比如开发核能、集成电路;光导通讯、煤的液化、气化及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的科技成果,都可以给予在10%税率的基础上,减半或免征所得税优惠。
  二、凡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必须由纳税人事先提出申请,引进或利用外交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其中属于技术方面的,还应有引进单位主管技术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市税务部门审批,未办理报批手续,一律不得自行决定减、免税。
  三、有关审查,批准减、免税事宜,市政府授权市税务局办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有关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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