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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的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22 05:01:43 人浏览

导读:

根据财税[2003]1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一)对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奥委会全球赞助计划分成收入(实物和资金),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二)对组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

根据财税[2003]1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奥委会全球赞助计划分成收入(实物和资金),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二)对组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收入和销售门票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三)对组委会取得的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四)对组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五)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境外企业赞助、捐赠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进口物资,应按规定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体育场馆建设所需设备中与体育场馆设施固定不可分离的设备以及直接用于奥运会比赛用的消耗品(如比赛用球等),免征应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免税政策的奥运会体育场馆建设进口设备及比赛用消耗品的范围、数量清单由组委会汇总后报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审核确定。

  (七)对组委会进口的其他特需物资,包括:国际奥委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体育器材、医疗检测设备、安全保障设备、交通通讯设备、技术设备,在运动会期间按暂准进口货物规定办理,运动会结束后留用或做变卖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照章缴纳进口税收,其中进口汽车以不低于新车90%的价格估价征税。

  上述暂准进口的商品范围、数量清单由组委会汇总后报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审核确定。

  (八)对组委会再销售所获捐赠商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九)对组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组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

  (十)对组委会免征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和新购车辆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十一)对组委会免征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十二)对组委会委托加工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免征应缴纳的消费税。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十三)对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等从国外邮寄进口且不流入国内市场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非贸易性文件、书籍、音像、光盘,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合理数量的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确定。

  对奥运会场馆建设所需进口的模型、图纸、图板、电子文件光盘、设计说明及缩印本等非贸易性规划设计方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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