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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年度申报注意各项计算口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13 10:43:30 人浏览

导读:

所得税年度申报注意各项计算口径目前,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企业要做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所得税年度申报注意各项计算口径目前,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企业要做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等文件,对新申报表中涉及的有关项目计算口径进行了明确,在此提醒纳税人注意,以便正确填报报表。

  (一)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但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不再设置当年支出比上年增长10%的前置条件,技术开发费支出符合税收规定的,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150%扣除,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数额直接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1行“加计扣除额”中,但不得使申报表主表第16-17-18+19-20行的余额为负数。因此,取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1行中删除“(请填附表九)”。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三)申报表主表第2行填报纳税人取得的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和股权投资的股息性收入。债权性投资利息收入填报各项债权性投资应计的利息,包括国债利息收入;股息性收入填报股权性投资取得的股息、分红、联营分利、合作或合伙分利等应计股息性质的收入,“投资收益”中股息性质的所得,为被投资单位向纳税人的实际分配额,包括现金股息、股票股息和其他形式的分配额。股权投资的持有收益(包括现金股利、股票股利和非货币性资产分配额等),按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和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分别填报。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投资收益申报表主表第2行的填报中无须作还原计算,可结合第18行“免税所得”、第19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第29行“减免所得税额”及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进行分析填列。

  (四)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具体包括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这里要指出的是从申报表的设置上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口径趋于一致,不再有“净收入”与“毛收入”之分。

  (五)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这里“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为“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查增的销售(经营)收入等应税收入额扣减缴纳所得税前相应补缴的有关税金及附加后的余额。

  (六)关于计税工资及三项经费的填报要求。从2006年7月1日起企业计税工资扣除标准固定为人均每月1600元,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分别按计税工资的2%、14%提取扣除。其中,计提的工会经费未提供缴纳工会经费专用缴款收据的不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中所称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是指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额。该数额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的规定,职工教育经费从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要适用这一规定必须同时满足当年提取和当年使用这两个条件,如果只提取而未实际投入使用,需要纳税调整。但是在2006年度纳税申报时,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统一按计税工资政策调整前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填报,2006年7月~12月提高税前扣除标准后的差额,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7行填报,从2007年度起,正常填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的有关规定,福利企业其年度纳税申报时,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额计算的加计扣除部分,填报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8行“福利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允许加计扣除额”中,但不得使主表16-17-18+19-20-21行的余额为负数。

  (七)关于报表填报中适用税率的确定。(1)依据现行政策所有企业适用15%税率的地区,企业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适用税率”行填写15%的税率。(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第6列“法定税率”,填报纳税人境内适用的税率,即适用15%税率的地区,填报15%,其他地区填报33%。(3)《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办,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经营期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经营期累计的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成全年数额来确定适用税率,适用税率包括27%、18%两档优惠税率。(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规定,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可用当年所得予以弥补,按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税务部门查出的以前年度的所得税,应按被查出年度的适用税率补征所得税。

  (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第29行“其他”,填报内容包括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收益的事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28行“其他”,填报内容包括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失的事项。

  (九)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应予正确理解和应用。纳税调整后所得如为负数,就是纳税人当年可申报向以后年度结转的亏损额,这里应予以指出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0号)规定,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如为正数,应继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从16行到21行的计算必须保持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保证整个环节的延续进行(包括捐赠扣除和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等),任何一环节中断即产生负数,计算中止,同时纳税人填报计算的纳税调整后所得应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核认定。同时企业在填报附表六《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第10列本年度可以弥补的亏损额时,应据以分析填列不能直接引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数据,这是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关于纳税检查中查出问题的处理规定,对纳税人查增(不包括纳税人自查或纳税评估调增)的所得额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规定,纳税人当年亏损的,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虚报亏损的,应将查出的应纳税所得额,调减当年亏损额;税务机关查出的应纳税所得额,超出当年亏损额的部分,也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而应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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