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务检查证发放范围的补充通知
导读: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
关于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证的发放范围,市局京地税检[1995]90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作了规定。近据一些单位反映,未发证的一些处、科室人员,由于工作需要也须使用税务检查证。经市局研究决定,凡属北京市地方税务系统在职干部,均统一制发税务检查证。请各单位按照市局京地税检[1996]130号《关于更换税务检查证的通知》的要求,将税务检查证登记表和像片于1996年4月30日前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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