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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就个税新旧法规衔接再出详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8 12:04:58 人浏览

导读:

9月发放的工薪一律适用新个税法本报讯记者姚长辉报道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7日在解答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问题时表示,单位在9月发放的不管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个税法。据了解,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通过后,国家

  9月发放的工薪一律适用新个税法

  本报讯 记者姚长辉报道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7日在解答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问题时表示,单位在9月发放的不管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个税法。

  据了解,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通过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及政策解读稿。这位负责人称,按照税法及公告的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单位申报入库,均应适用旧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位负责人举例说,比如某单位在8月份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旧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2000元)和税率表。同样,该单位在9月份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

  对于一些单位应在8月底发放工资,而有意延迟到9月初发放,同时,9月底又发放当月工资,按税法规定,应合并两次发放的工资收入,统一扣除3500元,同时再扣除税法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余额按照新的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位负责人特别强调指出,《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这也就是说,扣缴义务人应按月代扣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并在代扣税款的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解缴税款入库。

  这位负责人同时提醒广大扣缴义务人,要学习并理解好税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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