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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均按3500元起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8 11:22:46 人浏览

导读:

新华社北京9月7日电(记者何雨欣侯雪静)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7日在解答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问题时表示,单位在9月发放的不管哪个月份的工资均应适用新个税法。这位负责人介绍,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通过后,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

  新华社北京9月7日电 (记者 何雨欣 侯雪静)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7日在解答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问题时表示,单位在9月发放的不管哪个月份的工资均应适用新个税法

  这位负责人介绍,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通过后,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按照税法及公告的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单位申报入库,均应适用旧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税。

  “举例来看,比如某单位在8月份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旧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2000元)和税率表。同样,该单位在9月份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这位负责人说。

  “对一些单位应在8月底发放工资,而有意延迟到9月初发放,同时,9月底又发放当月工资,按税法规定,应合并两次发放的工资收入,统一扣除3500元,同时再扣除税法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余额按照新的税率表计算缴纳个税。”这位负责人表示。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也就是说,扣缴义务人应按月代扣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并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解缴税款入库。新个税让白领多领一盒月饼钱

  9月5日、6日是部分公司、单位的发薪日,不少拿到个税调整后首个工资条的白领开始在网上大晒自己的工资条,对于月薪5000元左右的白领而言,新个税为他们省下了“一盒月饼钱”。

  张雨已经大学毕业两年了,目前在一家外贸设备进出口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每月工资在5000元左右。“每个月用于房租、交通费、伙食费等的固定花销大约有2000元,加上平时添置一些衣物,外加一些应酬,每个月基本剩不下几个钱。”张雨告诉记者,“按照目前北京的消费水平,他现在基本上是月光族,每个月还要缴纳将近200元的个税,着实有些心疼。”

  张雨挂在网上的7月份工资条显示,他的基本工资为3850元,其他收入980元,应得工资4830元,扣除养老保险308元,医疗保险80元,失业保险7.70元,住房公积金462元,个人所得税一项为172.23元。而其9月6日发放的8月份工资条显示,“三险一金”都不变,但由于“个人扣除”变成了3500元,所以个人所得税大幅减少至14.17元,税款减少了158.06元。

  “中秋节快到了,这158元的减税款正好将月饼预算款升级,买一些档次稍好的孝敬父母。”张雨表示,虽然这个月减的158元税并不多,但以后每个月都会减,积少成多,“以后每个月都可以多请女朋友吃顿饭了”。 (据《北京晨报》)部分企业推后“工资日”

  为照顾员工收入,有的企业调整了“工资日”,将原本“当月工资当月发”的制度改为“当月工资下月发”。

  从9月6日起,部分企事业单位进入为员工发放工资薪金的日子,俗称“工资日”。按照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从9月1日起,职工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开始按3500元计征。

  “原本单位发放工资是在月底,当月工资当月发,一般是在29日或30日。”某公司职工告诉记者,虽然这样发放工资的企业并不多,但他们单位一直执行这样的规定。

  “新个人所得税法出台后,我们经过和领导商量,决定推迟发放8月份工资到9月初,虽然以后要等下一个月才能拿到工资,但为了这省下的一百多元我们也认了。”该职工告诉记者,自己身边一些朋友的单位也有这样的情况,有的单位为了减税改变了“工资日”,从当月工资当月发改为当月工资下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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