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新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的衔接问题
导读:
2011年9月1日后,个人所得税法新修改的规定正式实施。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的规定引发了诸多讨论,其中最为惹人关注的针对8月份工资个税征收适用新旧税法问题,本文结合税务总局的官方最新解读,就新旧税法之间的衔接问题作出探讨。
一、 “实际支付”日确定扣缴义务时间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的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上述规定表明扣缴义务是“实际支付”时才产生的,而不是“发放之前”产生的,因此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产生日期应当为“实际支付”当月,而不是“应支付当月”,更不是“工资所属月份”。
也就是说:
单位8月31日(含)前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无论申报日期在2011年9月1日前还是后,均应适用旧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2000元)和税率表。
单位在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二、当月发放工资的时间延迟问题
对一些单位应在8月底发放工资(包括8月份之前的工资),而有意延迟到9月初发放,同时,9月底又发放当月工资,按税法规定,应合并两次发放的工资收入,统一扣除3500元,同时再扣除税法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余额按照新的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总局给出的最新官方解读也认可了这一观点。
三、年终奖是否可适用分段计税
目前就年终奖的具体计税问题,总局未给出新的解释或执行方案。由于今年税前减除标准的变动,建议可就年终奖的计税方式予以明确。而从税法的基本原理来看,2011年终奖采用分段计税方式更具合理性。所谓分段计税其实在46号公告里已有提及,但针对的是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于个人年终奖而言,即先将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具体如下:
2011年1月—8月份分摊的年终奖总额=全年一次性奖金*8/12
应纳税额按照修改前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
2011年9月-12月份分摊的年终奖总额=全年一次性奖金*4/12
应纳税额按照修改后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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