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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印发:《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意见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6 02:47:06 人浏览

导读:

编者按:2010年10月26日,卫生部监督局发布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增加了营养强化原则、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原则和强化载体的选择原则;增加了可用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强化剂化合物来源名单和部分营养物质的使用量。征求意见

  编者按:2010年10月26日,卫生部监督局发布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增加了营养强化原则、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原则和强化载体的选择原则;增加了可用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强化剂化合物来源名单和部分营养物质的使用量。征求意见稿截止日期2010年11月16日。


卫生部对新版《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征求意见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卫生部组织制订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征求意见稿)。

  据悉,《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1994)1994年02月22日由卫生部批准,1994年9月1日开始实施。随着食品工业的发展,近年来在该标准实施过程中,逐渐凸显出没有明确的食品营养强化原则,没有统的食品营养强化用载体分类系统,婴幼儿食品中使用的营养强化剂的一些规定与现行的系列婴幼儿产品标准存在不一致等问题。为此,卫生部参照国内外食品营养强化政策法规标准的最新进展并结合我国食品营养强化的实际情况,对原有标准进行了新完善并制订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与旧版标准相比,新版标准主要对以下部分进行了修订:删除了原标准中附录A“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实施细则”;增加了术语和定义;增加了营养强化原则、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原则和强化载体的选择原则;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结合食品分类系统,调整、整合了部分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品、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删除了部分不适宜强化的产品类别;列出了允许使用的营养强化剂化合物来源名单;增加了可用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强化剂化合物来源名单和部分营养物质的使用量;增加了食品分类系统。

本次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0年11月16日。

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公开征求《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我部组织制订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可从卫生部网站http://www.moh.gov.cn下载),请于2010年11月16日按以下方式反馈意见:传真010-67711813或电子信箱 gb2760@gmail.com。

附件:1.《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征求意见稿).doc

2.《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前 言

本标准参考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标准Codex Stan CAC/GL 09-1987 (amended 1989, 1991) General Principles for the Addition of Essential Nutrients to Foods和CAC/GL 10 – 1979(revised 2008)Advisory Lists of Nutrient Compounds for Use in Foods for Special Dietary Uses for Infants and Young Children。本标准还参考了欧盟法规 No 1925/2006 Regulation on the Addition of Vitamins and Minerals and of Certain other Substances to Foods.

本标准代替GB 14880-199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 14880-199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营养强化原则、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原则和强化载体的选择原则;

——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结合食品分类系统,调整、整合了部分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品种、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删除了部分不适宜强化的食品类别;

——列出了允许使用的营养强化剂化合物来源名单;

——增加了可用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强化剂化合物来源名单和部分营养物质的使用量;[page]

——增加了食品分类系统;

——删除了原标准中附录A“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实施细则”。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4880-19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营养强化剂在食品中的强化原则、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原则、强化载体的选择原则,并规定了允许使用的食品营养强化剂品种、使用范围及使用量。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食品中营养强化剂的使用。

2 术语和定义

2.1 营养强化剂 nutritional fortification substances

指为了增加食品中的营养成分而加入到食品中的天然或人工合成的营养素和其他营养物质。

2.2 营养素 nutrient

指食物中具有特定生理作用,能维持机体生长、发育、活动、繁殖以及正常代谢所需的物质,包括蛋白质和氨基酸、脂肪和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矿物质、维生素等。

2.3 其他营养物质 other nutritional components

指除营养素以外的具有营养或生理功能的其它食物成分。

2.4 强化食品 fortificated food

指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加入了一定量的营养强化剂的食品。

2.5 特殊膳食用食品food for special dietary uses

指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特殊疾病和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而特殊加工或配方的食品。类食品的成分应与普通食品或天然食品有显著不同。

3 营养强化原则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使用营养强化剂:

3.1 用于弥补食品在正常加工、储存时造成的营养素损失;

3.2有充足的证据表明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有相当规模的特定人群出现某种营养素的缺乏,且通过强化营养素可以改善上述营养素摄入水平低或缺乏导致的健康影响,可以通过强化在此地域内向营养素缺乏人群提供强化营养素的食品;

3.3有证据表明当某些人群由于饮食习惯或其他原因可能出现某些营养素及其他营养物质的摄入量水平较低或缺乏,且通过添加营养强化剂可以改善上述营养素及其他营养物质摄入水平低或缺乏导致的健康影响;

3.4 当生产传统食品的替代食品时,用于增加替代食品的营养成分;

3.5 补充和调整特殊膳食用食品中营养素及其他营养物质的含量。

4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原则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以下原则:

4.1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不能导致人群食用后营养素及其他营养物质摄入过量或不均衡,不会导致任何其他营养物质的代谢异常;

4.2 添加到食品的营养强化剂应能在常规的贮藏、运输和食用条件下保持质量的稳定;

4.3 添加的营养强化剂不会导致食品一般特性如颜色、味道、气味、烹调特性等发生不良改变;

4.4 不应通过使用营养强化剂夸强化食品中某一营养成分含量或作用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4.5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不应鼓励和引导与国家营养政策相悖的食品消费模式。

5 强化载体的选择原则

选择营养强化剂的强化载体作为强化食品时应符合以下原则:

5.1 应选择目标人群普遍消费且容易获得的食品进行强化;

5.2 强化载体食物消费量应比较稳定,有利于比较准确地计算出营养强化剂的添加量,同时能避免由于食品的大量摄入而发生人体营养素及其他营养物质的过量;

5.3 已经是某营养素良好来源的天然食物,不宜作为该营养素的强化载体。

6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规定

6.1 营养强化剂在食品中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所使用的化合物来源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6.2 特殊膳食用食品中营养素及其他营养物质的含量按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允许使用的营养强化剂及化合物来源应符合附录C的要求;[page]

7 食品分类系统

食品分类系统用于界定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范围,只适用于本标准,参见附录D。如允许某一营养强化剂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时,则允许其应用于该类别下的所有类别食品,另有规定的除外。

8 质量规格标准

所使用的营养强化剂应符合相应的质量规格标准或相关规定。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和编制过程

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1994)于1994年02月22日由卫生部批准,1994年9月1日实施。标准颁布实施后对于规范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保护和促进消费者的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食品工业的发展,近年来在标准实施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存在的一些问题,例如没有明确的食品营养强化原则,没有统一的食品营养强化用载体分类系统,婴幼儿食品中使用的营养强化剂的一些规定与现行的系列婴幼儿产品标准存在不一致等问题,需要参照国内外食品营养强化政策法规标准的最新进展并结合我国食品营养强化的实际情况进行更新和完善。

本标准的修订项目于2003年经卫生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立项,项目编号20032300-Q-361。本项目由卫生部提出并归口,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承担了该标准的修订工作。

标准计划下达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成立了标准修订工作组,并组织对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情况进行了调研,召开了相关行业、企业、专家参加的研讨会,研讨标准中存在的问题,确定标准修订的原则、目标和主要任务。2006年至2009年间,起草组收集了世界卫生组织(WHO)、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国际组织的食品营养强化剂政策、法规、标准,完成了与我国营养强化规定的对比工作。同时对GB14880-1994中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规定和历年卫生部批准的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情况进行汇总、梳理,根据确定的营养强化原则和风险评估结果对以前批准使用情况是否合理等进行分析,确定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的主要规定,提出标准草案。

2009-2010年间起草组配合《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最新规定,对标准草案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以保证标准之间的协调一致,并遵循世界卫生组织等的营养素风险评估原则和方法,利用我国居民的膳食摄入量据,对主要营养素进行了风险评估工作。经次研讨会对标准草案内容进行讨论、修改、完善,提出了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工作思路

(一)遵循《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结合风险评估的结果,细化有关要求。

(二)以《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94)和历年来卫生部的审批公告为基础,汇总、整理和修改相关内容。

(三)注重与现行标准、法规的协调,确保政策连贯性和稳定性。

三、标准基本情况

本标准参考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标准Codex Stan CAC/GL 09-1987 (amended 1989, 1991) GENERAL PRINCIPLES FOR THE ADDITION OF ESSENTIAL NUTRIENTS TO FOODS和欧盟法规 No 1925/2006 REGULATION ON THE ADDITION OF VITAMINS AND MINERALS AND OF CERTAIN OTHER SUBSTANCES TO FOODS。

本标准的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删除了原标准中附录A“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实施细则”;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营养强化原则、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原则和强化载体的选择原则;

——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结合食品分类系统,调整、整合了部分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品种、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删除了部分不适宜强化的产品类别;

——列出了允许使用的营养强化剂化合物来源名单;[page]

——增加了可用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强化剂化合物来源名单和部分营养物质的使用量;

——增加了食品分类系统;

四、国外营养强化食品的管理情况

国际法典委员会、美国、欧盟等对营养强化均有相应的要求。其中CODEX的标准CAC/GL 09-1987《食品必需营养素添加通则》中规定了范围、定义、基本原则等,是各国营养强化政策的重要参考。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依据《食品、药品、化妆品法》对食品中允许添加的营养素种类、含量水平及标识要求等进行规定,对于没有产品标准的食品进行强化时,生产商可依据联邦法规中的强化政策自行决定;加拿大《食品和药品法规,FDR》中的D部分“维生素、矿物质和氨基酸”是关于强化的基本要求,规定允许添加的维生素、矿物质品种以及每天通过该种食品摄入的营养素水平要求等内容,FDR中的40余项产品标准规定了强化食品的具体要求;澳大利亚的强化法规主要是澳新食品标准中的系列产品标准;欧盟于2006年发布“食品中添加维生素和矿物质及某些营养物质法规"后,一些欧盟国家也在调整相应政策。菲律宾则颁布了专门的食品强化法律《食品强化法》,为食品强化提供了法律保障。

除法规外,一些国家还制定了相应的食品强化政策指南,如加拿大、澳大利亚、菲律宾等,这些指南对指导强化食品的生产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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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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