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临近过期食品商家须做醒目提示
导读:
(记者 杨守东)近日,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各地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对即将过保质期的食品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近日,记者走访我市家商场、超市发现,多商家未对新规做出及时反应。
2月4日,在市区一家型超市,记者看到在一箱牛奶上放着5袋捆绑在一起的牛奶。一销售员告诉记者,只要买一箱,就送5袋牛奶。记者发现,这些袋装牛奶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11年12月23日,保质期45天,也就是说2天后过期。而且在该超市,商家既未挂出临近过期食品的醒目提示,也未设立临近过期食品专柜。在城区其他几家大型超市,记者发现商家也未对临近过期食品做出醒目提示。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无论是超市工作人员,还是中小超市商户,多数人并不知道“临近过期食品需做醒目提示”的新要求。而且不仅是商家,多数市民对此项规定同样也知之甚少,人们习惯于根据经验来判断哪些食品即将过期。“我买东西时很少注意生产日期,总认在超市购物很放心。”市民张女士说。
也有市民提出疑问,什么是“即将过期”,在日期上是怎么界定的?
就市民的疑问,记者采访了市工商局一有关负责人。该负责人介绍,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中,要求商场、超市等企业对处于保质期内、临近保质期、保质期满等不同情况的食品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但没有对临近保质期的时限做出具体界定。采访中,一位商家表示,按照行业惯例,进入近保质期后三分之一时限的就是临近过期食品;而另一说法则是,保质期一月的食品在到期3天内、保质期半年以上在到期前15天内、保质期两年以上在到期前30天内,都算临近过期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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