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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31 03:09:59 人浏览

导读:

第一条为加强进入设备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缺氧、中毒窒息和火灾爆炸事故,保证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在生产区域内进入或探入炉、塔、釜、罐、槽车以及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作业统

第一条 为加强进入设备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缺氧、中毒窒息和火灾爆炸事故,保证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生产区域内进入或探入炉、塔、釜、罐、槽车以及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作业统称进入设备作业。

  第三条 凡进入设备作业,必须办理《进入设备作业票》。进入设备作业票由车间安全技术人员统一管理,车间领导或安监部门负责审批。未办理作业票,严禁作业。

  第四条 进入设备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注明作业时间,不得在无监护人或作业时间以外作业。

  第五条 进入设备作业票办理程序。

  1.进设备作业负责人向设备所属单位的车间提出申请。

  2.车间技术人员根据作业现场实际确定安全措施、安排对设备内的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进行分析;安排作业监护人,并与监护人一道对安全措施逐条检查、落实后向作业人员交底。在以上各种气体分析合格后,将分析报告单附在《进入设备作业票》存根上,同时签字。

  3.车间领导在对上述各点全面复查无误后,批准作业。

  4.进入设备作业票第一联由监护人持有,第二联由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三联由车间安全技术人员留存备查。

  5.进入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内的作业时,应将安全措施报厂领导审批,厂安全监督部门派人到现场监督检查。

第六条 监护人的职责。

  1.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及作业人员,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2.作业单位和设备所在单位不是同一单位时,双方应各出一名监护人。

  3.监护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落实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4.监护人应和作业人员拟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发现异常,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5.监护人要携带《进入设备作业票》,并负责保管。

第七条 进设备作业人员的职责。

1.持批准的《进入设备作业票》方可作业。

2.无《进入设备作业票》不作业。

3.进设备作业任务、地点(位号)、时间与票不符不作业。

4.监护人不在场不作业。

5.劳动保护着装和器具不符合规定不作业。

6.对违反本制度强令作业或安全措施没落实,有权拒绝作业。

  第八条 作业票应一天一开,当日有效。全面停车大修期间,作业票有效期不超过3天,间断作业要重新分析。

  第九条 在进入设备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设备相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工作及活动。

  第十条 对工艺上装催化剂行装有特殊要求的进设备作业时,要采取特殊预防措施,并经厂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进设备作业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1.车间领导指定专人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救护方法等。

  2.对所进设备要切实做好工艺处理,所有与设备相连的管线、阀门必须加盲板断开,并对该设备进行吹扫、蒸煮、置换合格。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

  3.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必须在停机后切断电源,在开关上挂“有人检修、禁止合闸”标示牌。并设专人监护。

  4.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设备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应保证设备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液度和含氧合格(当可燃气体爆炸极限大于4%时,指标为小于0.5%,爆炸极限小于4%时,指标为小于0.2%;氧含量19.5%~23.5%为合格);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的指标。设备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作业期间应每隔四小时取样复查一次(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留4小时),如有1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

  5.进设备作业,必须遵守动火、临时用电、起重吊装、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进设备作业票不能代替上述作业各票,所涉及的其它作业要按有关规定办票。

  6.对盛装过能产生自聚物的设备,作业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蒸煮并做聚合物加热试验。

  7.设备的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8.进设备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经厂安全监督部门批准。

  9.进设备作业所用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在金属设备内及特别潮湿场所作业,其安全行灯电压应为12V以下且绝缘良好。

  10.进设备作业的人员、工具、材料要登记,作业前后应清点,防止遗留在设备内。

  11.设备外的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12.作业人员进设备前,应首先拟定紧急状况时的外出路线、方法。设备内人员每次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13.为保证设备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可再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不允许通氧气)。

  14.在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可戴长管面具、空气呼吸器等,但佩戴长管面具时,一定要仔细检查其气密性,同时应防止长管被挤压,吸气口应置于空气新鲜的上风口,并有人监护。

  15.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空气式防护面具进入设备,并至少应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page]

  16.以上措施在作业期间发生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作业的安全条件后,方可再进入设备作业。

  第十二条 进入设备作业票是进设备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保存其为1年。

  第十三条 其他非生产区域的进入设备作业,可参照本制度。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可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制度、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从1997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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