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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制定实施《吉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和咨询工作管理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26 01:03:02 人浏览

导读:

近日,吉林省安全监管局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了《吉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和咨询工作管理办法》,并经第十一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该办法共7章29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近日,吉林省安全监管局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了《吉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和咨询工作管理办法》,并经第十一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该办法共7章29条。自2012年1月 1日起施行。

该办法规定了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由省安全监管局认定的评审单位负责评审;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由市(州)安全监管局认定的评审单位负责评审。规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应严格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对企业进行评审和咨询服务。坚持评审与咨询分开的原则。并规定具有多类和多个生产系统的矿山,要对各个生产系统分别进行评定,以评定的最低等级作为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最后等级。

该办法还规定了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管理、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职责、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工作程序、以及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并对评审人员的管理、评审纪律作出规定。

该办法还对咨询服务的管理、咨询服务工作程序、咨询服务要求等详细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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