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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中监察分局进一步加强辖区煤矿顶板管理安全监察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27 04:50:27 人浏览

导读:

为进一步加强2012年的顶板管理工作,减少顶板事故的发生,结合辖区煤矿实际,鲁中监察分局对2012年辖区煤矿顶板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监察意见:一、各县(市、区)煤炭监管部门要针对辖区煤矿顶板管理的现状,建立健全顶板管理专业机构和责任制度,制定顶板管理发展规划

为进一步加强2012年的顶板管理工作,减少顶板事故的发生,结合辖区煤矿实际,鲁中监察分局对2012年辖区煤矿顶板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监察意见:

一、各县(市、区)煤炭监管部门要针对辖区煤矿顶板管理的现状,建立健全顶板管理专业机构和责任制度,制定顶板管理发展规划和目标,并制定、下发具体的顶板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定期分析辖区煤矿顶板管理情况,对辖区顶板管理要分煤矿提出具体的目标和要求。

二、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顶板管理工作,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分管业务部门,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定期组织分析矿井顶板管理的状况,制定长短期顶板管理发展规划、目标,针对顶板管理要有专门的技术规定和措施。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严格考核奖惩,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三、煤矿企业要加强矿井地质勘探和地质资料的分析研究以及矿压观测工作,掌握煤层赋存情况、地质构造、顶底板岩性、煤岩物理力学参数和矿压显现规律,抓好采区地质情况的预测预报工作,为顶板管理提供基础资料。

四、煤矿企业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根据所采煤层顶底板岩性和矿压显现情况,制定采掘工程支护设计方案,确定相应的支护方式和支护参数;加强对矿区隐伏构造的研究,可能存在隐伏构造的区域,要采取高强度的支护手段;条件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进行调整。

五、每个采掘工作面、巷道维修工程都要制定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遇有过老巷、煤柱、地质构造破碎带等特殊情况时,要及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组织作业人员学习贯彻后,方可组织实施。

六、要加强对作业人员顶板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增强防范顶板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七、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

八、受冲击地压威胁的煤矿应有专人负责冲击地压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开采有冲击地压倾向的煤层必须采取防治冲击地压措施,经专家研究认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开采。尽量避免在孤岛煤柱中布置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巷道,采煤工作面要大力推广使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普及高档普采的采煤工艺。

九、煤矿企业要做好大面积冒顶事故的防范工作。

十、煤矿企业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巷道失修率不得超过规定。维修井巷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架歪倒。更换支护时,要随时检查顶帮及支护情况,先架好临时支护;拆除原有支护时,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并架设永久支护。修复旧井巷前,必须检查瓦斯。维修独头巷道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架进行,严禁分段整修、边掘边修。

十一、煤矿企业要积极推进支护方式改革,推广应用顶板支护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广锚杆、锚索、锚网、锚喷等支护技术,组织对冲击地压、“三软”煤层、复合顶板、极破碎顶板等支护技术难题的科技攻关。

十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推进煤矿企业支护方式改革,推广应用顶板管理的先进适用技术,督促检查顶板管理措施落实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十三、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三批)的通知要求于2012年1月27日前禁止使用干式混凝土喷射机、单体支柱放顶煤(不包括悬移和滑移支架放顶煤)开采工艺。

十四、作业时,如遇放煤炮,顶底板及两帮移近量显著增加,底板出现较大底鼓,顶板出现淋水或淋水加大,围岩层(节)理发育,突发性片帮掉渣,巷道不易成型,钻眼速度异常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加强支护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作业场所的任何人员,在认为情况异常有不安全因素时,有权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可自行撤离现扬或拒绝进入现扬,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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