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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中监察分局对辖区煤矿防治水安全监察提出新举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27 04:17:42 人浏览

导读:

为认真贯彻落实2012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全省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会议及上级一系列指示精神,切实把《煤矿防治水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条款落到实处,进一步提高防治水总体水平,鲁中监察分局结合辖区煤矿实际情况,提出新措施。一、各煤矿企业要认真执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2012 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全省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会议及上级一系列指示精神,切实把《煤矿防治水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条款落到实处,进一步提高防治水总体水平,鲁中监察分局结合辖区煤矿实际情况,提出新措施。

一、各煤矿企业要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以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为工作重点,切实落实防、堵、疏、排、截等综合治理措施,杜绝重特大水害事故发生。

二、加强矿井防治水基础管理,夯实对煤矿生产的基础保障作用。要建立健全防治水工作责任制,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探放水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并持证上岗。进一步完善各类报告、图纸、基础资料和台帐,及时填绘修改,并实现微机化管理。

三、加强水害隐患排查。各煤矿必须把水情水害分析和预测作为防范水害事故的关键的关键,全面分析煤矿存在的水文地质情况、开采突水情况、老空积水情况、地表水联系情况、相邻矿井影响情况、历史突水情况、灾害影响及治理情况,明确水害隐患和危险源,为水害防治提供依据。督查重大水害隐患治理措施是否可靠,治理手段是否科学,对主要水害危险源的监控措施是否到位,确保各项隐患治理工程论证、设计、措施、施工、质量监督、验收、效果验证、备案、销号等各环节监督到位,彻底消除重大水害隐患的影响。

各煤矿企业要突出抓好汛期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活动,逐项排查可能引发水害事故的各类隐患,防范因洪水、台风、泥石流等各类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受柴汶河、凇河、巴漏河、青杨河等地面水影响严重的煤矿、受古空水威胁严重的煤矿、受承压水威胁严重的煤矿、采掘工作面在积水古空区、导水断层、导水陷落柱、导水钻孔等附近开采的煤矿、采掘工作面接近煤层露头进行上限开采或在水体下开采有可能受水害威胁的煤矿,应作为水害隐患排查和治理的重点。

四、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和老空水害防治有关规定,认真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对受水害危胁的区域,要编制探放水设计,严格按设计进行探放水,严格按设计施工,严格探放水质量,严格防范有害气体,严格探放水应急管理。在复采区域施工的煤矿,必须严格执行有掘必探的原则,严防局部老空积水溃水。井下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风煤钻、风钻、岩石电钻等探放水。严禁顶水采掘,严禁在水体下开采急倾斜煤层。

五、加强对防隔水设施的管理工作。井下各类水闸门、水闸墙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否则,不得投入使用。井下各类防隔水设施档案资料应作为永久资料保存。

六、认真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合法开采,严禁超层越界,严禁开采和破坏各类防水煤(岩)柱,严禁擅自提高开采上限。各煤矿必须按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最新法定边界组织生产,原煤炭工业部门或集团公司内部规定的边界,与新矿界不一致的,一律作废,不得作为开拓部署的依据。

七、加强对断层水、底板徐奥灰承压水的超前治理,巷道过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地带时,必须采用综合手段探水前进,如有突水危险,必须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矿井,必须编制防治水设计,利用物探、钻探、化探等手段查明采区或工作面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安全开采评价,确定开采方法,根据条件采用疏水降压或底板加固注浆等方法,严禁无设计盲目施工。所有采煤工作面和受承压水威胁的掘进工作面开采前必须进行综合探查,编制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经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

八、完善矿井突水和水害事故汇报工作机制。对于大中型煤矿发生300 m3/h以上的突水、小型煤矿发生60 m3/h以上的突水,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和矿井被淹的以及其他需要上报的突水情况,应当及时上报鲁中煤监分局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九、严格执行汛期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制度。凡出现橙色预警以上大雨、暴雨等灾难性天气等情况的,煤矿企业(煤矿)必须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措施,确认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各煤矿要建立停产撤人记录和恢复生产记录台账,并存档备查。

十、切实加强汛期对河道、地面坍陷区、斑裂区、沙坑、废弃井口、露头煤开采区等区域的巡查,巡查必须由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每次下雨及雨后必须巡查,并有巡查原始记录及签字。发现新的导水通道或其他可能危及矿井安全的险情,应立即采取措施;危及矿井安全的,必须立即停产撤人。

十一、要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主动加强与气象、水利、河务(河道)、地震、国土资源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完善预警预防和联动机制,落实各部门、各岗位预报预警预防责任制。辖区受黄河溃水影响的煤矿必须制定并完善应急救援及撤人预案,凡是本辖区黄河防汛部门或黄河河务部门启动Ⅰ、Ⅱ、Ⅲ级应急响应的,沿河煤矿必须立即停产撤人。

十二、完善水害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预案,配备满足抢险救灾需要的各种排水设备、物资和队伍。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矿井主要水害类型和可能发生的水害事故,制定水害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每年都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并组织1次救灾演练。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应当装备必要的矿井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十三、进一步完善矿井防、排水系统,提高矿井抢险抗灾能力。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下列情况的矿井应增建潜水电泵排水系统: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安装配备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电泵排水系统。

井下泵房应当积极推广无人值守和远程监控集控系统,加强排水系统检测与维修,确保排水系统运转正常。受水威胁严重的矿井,应当实现井下泵房无人值守和地面远程监控。采区排水系统不完善,严禁进行与完善采区系统无关的采掘活动。[page]

十四、认真做好“雨季三防”工作,做到汛情渠道畅通、雨情巡查全面、灾情通报及时、撤人快速果断、应急救援体系高效运转。煤矿位于地表河流、山洪部位、水库等附近,井口、工业广场要修筑堤坝、开挖沟渠等截流措施,防止地表水体倒灌矿井。地面河道治理、塌陷坑、沙坑、废弃井筒等治理工程必须在汛期前完成,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雨季三防”工程逾期完不成的,责令矿井停产整顿。

十五、加大对关闭煤矿及受水威胁情况的监督力度,严格按照标准关井,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关闭矿井要及时提交闭坑报告,并报当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要切实加强防范华源公司老空区积水和原埠村煤矿一号井采空区积水,制定全面有效的防范措施;已关闭的大封煤矿已停止排水,相关企业和煤矿要加强对大封煤矿老空水的防范,并应作为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

十六、鲁中煤监分局将加大对防治水的安全监察力度,对不认真落实隐患治理、探放水、停产撤人制度及弄虚作假逃避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超层越界开采的进行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发生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雨季期间未落实预防暴雨洪水措施存在淹井事故隐患的煤矿,责令停产、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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