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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赔偿主体是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6 13:45:26 人浏览

导读:

在生活中,在建筑施工领域发生安全事故的概率是蛮高的,发生安全就要进行赔偿,安全事故赔偿包括很多种类,那安全事故赔偿主体是哪些?安全事故赔偿费用有哪些?安全事故赔偿依据有哪些?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在生活中,在建筑施工领域发生安全事故的概率是蛮高的,发生安全就要进行赔偿,安全事故赔偿包括很多种类,那安全事故赔偿主体是哪些?安全事故赔偿费用有哪些?安全事故赔偿依据有哪些?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安全事故赔偿主体是哪些

  1、安全事故发生单位。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依法应当履行加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的义务;因其违法造成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发生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负有报告、救援和接受调查的义务。据此,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作为独立的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

  2、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不仅要追究事故发生单位的责任,还要对其有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包括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对生产经营活动负全面领导责任、有主要决策指挥权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括负有直接领导、管理责任的有关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

  3、有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实施违法行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责任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括负有责任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负有责任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

  4、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对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如果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其承担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事项出具虚假证明,视其情节轻重,将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安全事故赔偿费用有哪些

  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

  (1)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2)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收入状况: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收入状况: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数: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

  (1)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2)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4、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8、残疾辅助器具: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0、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1)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2)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交通事故赔偿,首先应由交警根据双发违章过错情节及过错与事故结果的因果关系对责任进行认定。

  (2)对责任认定不服,可在收到责任认定十日内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复核申请。伤者具体赔偿数额需要根据伤者的具体伤残程度、责任分担、实际花费、户口性质、年龄大小、工资收入、住院时间长短等情况详细计算。

  3、由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先于赔偿,超出部分,按照事故当事人双方责任,按照交警队责任划分按比例承担,车主与肇事司机符合一定条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车主或司机赔偿后,再按照商业三责任向保险公司理赔。

  5、交通事故伤害者可以要求肇事者赔偿,有保险,找保险赔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首先由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由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超额部门,再由对方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赔偿。保险公司及对方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造成伤残的经伤残鉴定后根据残级确定赔偿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三、安全事故赔偿依据

  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01]7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按照这一新的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2、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

  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安全事故赔偿主体是哪些”的相关知识,安全事故赔偿主体主要是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政府或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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