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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安全事故等级的标准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4 15:45:05 人浏览

导读:

在日常的生活生产中,经常会由于某些方面的疏忽导致出现安全事故的情况,那么当出现了安全事故的时候,它划分等级的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划分安全事故等级的标准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在日常的生活生产中,经常会由于某些方面的疏忽导致出现安全事故的情况,那么当出现了安全事故的时候,它划分等级的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划分安全事故等级的标准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划分安全事故等级的标准是什么

  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事故处理法律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职工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分类

  1、按伤害程度分:根据国家标准(GB/T15236-94),职工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

  (1) 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2) 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3) 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4)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

  (5) 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2、按经济损失程度分:根据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事故通常分为:

  (1) 一般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

  (2)较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或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万元或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0万元或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划分安全事故等级的标准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国家是有着具体的规定的,大家如果有需要估算等级的时候可以参照相关规定进行判断。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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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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