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时间的通知
导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工作,提高安全事故统计的时效性,保证每月初按时向国务院办公厅报送全国安全生产情况,及时统计、科学分析、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公布每月、季度的全国和各地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进展情况,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提供及时、全面、准确的信息支持和决策依据,更好地发挥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的作用,经研究决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安监总统计〔2006〕26号文件印发)规定的报送时间进行调整,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伤亡事故报送时间。省级安全监管局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送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的时间由每月10日前改为6日前报送。请各单位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从6月份开始按新的报送时间上报。
二、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统计工作。要加强领导,建立和落实安全统计工作责任制。每月上旬是伤亡事故统计工作时间,期间不得安排统计人员出差或从事其他事项工作,要保证统计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统计工作,确保按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送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三、进一步提高安全统计工作质量。要加强安全统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内容报送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对数据尚不准确、内容尚不完整的事故卡片,要认真核对,准确无误后方可报出。对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多次出现错误的单位,将予以通报。
四、加强安全统计信息网络和装备建设。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安全统计信息网络和装备建设,充分考虑与“金安”工程(即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有关内容的衔接,并将其纳入本地区信息化建设规划,安排资金建设安全统计信息传输网络,更新安全统计装备,特别是要加强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装备建设,实现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网络化传输,不断提高安全统计工作的时效性。
二00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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