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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时限与证据失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2 04:57:52 人浏览

导读:

证据失权制度,即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若不存在举证期限的延长或重新指定等特殊情形,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也不得在裁判时将其作为事实认定根据的制度。如果法院将此种证据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当事人就此上诉,二审应予以直接改判,而无需
证据失权制度,即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若不存在举证期限的延长或重新指定等特殊情形,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也不得在裁判时将其作为事实认定根据的制度。如果法院将此种证据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当事人就此上诉,二审应予以直接改判,而无需撤消原判发回重审。证据失权制度的建立是公平原则的落实和程序公正的体现。通过规定证据失权制度,能够为双方当事人创设进行诉讼的平等机会。而证据期限失权效果的产生,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在法庭审理中出现的突然袭击而导致一方处于不利的诉讼境地,同时也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证据失权制度的价值取向是符合现代民事诉讼发展规律的,但在司法实践操作中,需.注意的是:
1.要合理划定证据失权的临界点。证据失权的临界点,也就是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的最后期限。关于证据失权临界点的确定,纵观世界各国,主要有以下两种做法:一种是将临界点确定为开庭审理之前。即开庭审理的期日是当事人提出证据的期间的终点。开庭之后,当事人则失去了证据的提出权与证明权。英美等国多采此种做法。另一种是将临界点确定为一审的法庭辩论终结前。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96条规定,“在作为判决基础的言词辩论终结后,再不能提出攻击和防御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我国证据失权的临界点是人民法院指定或当事人协商并经法院同意的举证期间。
2.证据失权制度的一些例外情况,这大致包含以下情形:第一,对于必须由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可以不受证据失权效力的影响;第二,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取得或交换的证据可按延期举证的规定处理,不受证据失权效力的限制;第三,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的,应重新指定举证时限;第四,当事人逾期提出的证据是新证据的;第五,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值得强调指出的是,终审判决一旦确定,再次提出的新证据就彻底地产生绝对的失权效力。

依据指引: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Tag : 上海讨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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