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商帐追收 > 账款催收 > 逾期账款 > 用录音来揭示真相

用录音来揭示真相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2 04:39:09 人浏览

导读:

家住北京的殷荣与妻子徐莹于1994年结婚,起初夫妻感情融洽,生有一个女儿。但自从2002年起,殷荣下岗以开出租车为生后,夫妻感情越来越差,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感情破裂已经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后来徐莹干脆回了娘家,与殷荣分居。殷荣起初多次与妻子见面,

家住北京的殷荣与妻子徐莹于1994年结婚,起初夫妻感情融洽,生有一个女儿。但自从2002年起,殷荣下岗以开出租车为生后,夫妻感情越来越差,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感情破裂已经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后来徐莹干脆回了娘家,与殷荣分居。殷荣起初多次与妻子见面,希望重归于好,然而毫无效果,后来也就死心了。于是2004年4月,殷荣便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徐莹离婚,分割由徐莹保管的夫妻共同存款10多万元。

  在法院开庭审理中,殷荣表示,自己多年来的工作积蓄和下岗买断费都一直交给徐莹保管,现在夫妻存款至少也有10多万元,都是自己的辛苦钱和单位补偿给自己的钱,要求徐莹最少要给自己8万元。

  因为双方已经根本没有什么感情可言,所以徐莹也同意离婚,但在财产方面,她否认双方有共同存款的事实,声称自己手中根本没有钱。不料此时,殷荣突然拿出一盘录音带,录音的内容是殷荣与徐莹二人的谈话,谈到了是否离婚和10多万元存款的事情。原来殷荣起诉离婚时,考虑到自己一向都把钱直接交给徐莹保管,没有别人可以作证,又不知道存折的情况,为防止徐莹矢口否认共同存款的事情,便将两人的谈话悄悄录了音,以便日后作为证据使用,果然不出所料,正好在庭审中派上了用场。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样的录音证据不能说是无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收集的视听资料,如不存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情况,不得视为非法证据。录音表明了双方有共同存款10多万元的事实,而且徐莹也认可磁带的内容是自己与殷荣的谈话,所以这个证据是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的。

Tag : 上海讨债公司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