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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我国商账追收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5 11:20:03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政府行政性立法等措施是否就能够保障到规范我国的商账追收业呢?下文将会作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债权人缺乏法治意识、公权力执法能力疲软、当事人确保市场交易安全...

  核心内容:政府行政性立法等措施是否就能够保障到规范我国的商账追收业呢?下文将会作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债权人缺乏法治意识、公权力执法能力疲软、当事人确保市场交易安全意识中的自治路径依赖等因素,催生和促进了私力救济性的商账追收力量不断成长,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社会信用缺失的危害。

  (一)政府行政性立法

  赋予商账追收机构合法地位。相对于宽松的公司登记制度,商账催收营业许可证的取得要复杂得多,时间也长达数月。我国应以合理适度竞争为原则,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规定开展商账追收业务必须具有足够的注册资本金,取得营业执照,并缴付一定担保金以保护客户的利益;商账追收业是具有一定规模的征信行业的分支,基于国务院对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的授权,建议授权人民银行作为商账追收业的监管部门。

  建立从业人员的资质认定、业务操作基本规范等制度。国外商账追收师与律师的身份有时候是重合的,因此,商账追收机构从业人员至少应具有法律、经济管理和谈判交涉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政府还应制定执业准则和具体操作程序,规定债务催收机构必须披露催收债务的目的和自身身份,任何关于其身份或功能的误导性陈述均违法。对于在执业期间不守诚信、不循规范、违规的操作人员予以吊销执照,不允许再次执业等。

  (二)最高法院进行司法解释

  确立商账追收原则。坚持诚实、透明及公平的立法原则,界定商账催收机构与旧中国讨债公司的区别、与司法行为的区别。明确商账追收机构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赋予消费者等主体对催收机构违法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对商账追收行为实行分类规范原则。首先,对于债务关系明确但法院可能无法执行到的案件,可委托给商账追收公司执行。商账追收机构以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为手段,通过发起破产申请向债务人施压,迫使债务人和解,通过申请破产追收欠款是除诉讼追收外的另一种强力手段。其次,如果商账追收经过调查,发现债务人确实不是存心躲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再追也毫无用处。最后,对于商账追收公司介入的债权关系有争议的案件,法律应重点加强规范,对追收的时间、地点、形式等作出明确规定,将追收行为限制在合理范围内,禁止追收机构进行欺骗性的、虚假的或者误导性的陈述和其他行为;禁止追收机构从事不公平的行为。

  建立强有力的失信约束惩罚机制。加强信用管理法律体系建设,尤其要加强征信数据开放的立法,积极促进信用中介机构开展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披露以及资源整合,建立强有力的失信约束惩罚机制。同时,提高诉讼案件的执行率,使司法手段成为商账追收的最后保障。

  相关法律知识:

  信用管理公司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讨债公司,征信机构也最忌讳被人称为“讨债公司”。 国家政策对此行业缺乏引导,让信用管理公司、征信公司的追收业务瑟缩发展。由于商账追收需求不断扩大,个别公司采用一些迂回的作法,开始建立全国的业务网络、律师事务所协作网络结合起来,以开展客户委托合同管理、账龄管理、逾期应收账管理名义对外提供商账追收服务,并利用提供企业信用管理或企业商账追收管理培训的名义,进行市场拓展。

  受国家财政部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上对国有企业的呆、坏账处理办法和撇账比例管理规定的限制,商账追收企业主要是面向外资在华企业和民营企业及外贸企业提供商账追收服务,而对存在大量呆、坏账有待处理的金融机构、通讯运营商、保险公司、运输企业、建筑行业,即便是存在需求,也爱莫能助。

  此外,困扰中国经济的三角债问题和逾期应收账款的存在和蔓延,催生和培育了商账追收市场,庞大的市场令众多投资者虎视眈眈。近几年社会上大大小小的信用服务、调查服务机构纷纷进入商账追收行业。其中鱼目混珠、采用不法手段扰乱市场秩序的商账追收机构大大存在。要让政府开放商账追收业,商账追收业的先行者和从业者要负起责任,加强自律,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检查检讨自己的追收行为有否违法不规之处。坚决杜绝黑恶行为、无赖行为、欺骗行为。对损害行业形象和行业发展的害群之马应孤立之、清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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