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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讨债公司 经济犯罪侵害事实的类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3 17:53:16 人浏览

导读:

1.一定的犯罪数额。在经济犯罪中,犯罪数额与犯罪行为有着密切联系,犯罪数额不仅影响着犯罪行为的性质,从而影响着犯罪的构成;而且反映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
1.一定的犯罪数额。在经济犯罪中,犯罪数额与犯罪行为有着密切联系,犯罪数额不仅影响着犯罪行为的性质,从而影响着犯罪的构成;而且反映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经济犯罪的规模及其社会危害性的程度,从而影响着对行为人的量刑。【2]刑法对经济犯罪的数额的规定,有的是以一定的数额作为认定犯罪成立的重要标准规定的,如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其销售金额5万元,即为认定本罪是否成立的重要、必要的要件,这样的犯罪数额具有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的机能;有的是以一定的数额作为对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提高法定刑格的依据,这种情况往往在刑法分则中表现为某一法条对同质的罪行同时规定了两个以上的不同量刑档次,区分量刑档次的依据即是不同的数额。如刑法第203条规定的逃避追缴欠税罪: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其中的“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就是决定行为人量刑的重要依据。当然刑法中规定的数额十分复杂,如损失数额、犯罪指向数额、所得数额、挥霍数额、追缴数额、参与[1]高铭暄、马克昌著:《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50页。[2]高铭暄主编:《新型经济犯罪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55页。数额、分赃数额等等,同时还涉及到数额的计算及其标准的确定等问题。
2.一定的危害(损失)结果。一定的危害结果或者损失结果,是指经济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犯罪对象的物质性的经济损失。刑法分则一般用“国家和人民利益”来表述。其功能与前述一定的数额一样,具有划分罪与非罪、区别重罪与轻罪的作用。如刑法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前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的危害结果;后者“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显然是区分重罪与轻罪的重要标志。在刑法以一定的危害结果作为定罪标准的犯罪中,一般应当查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从这一角度看,这里的危害结果(或者损失),是指那些物质性的、可测量的、现实的损失,而不包括经济犯罪中危险犯的危险这种抽象的结果在内。
3.一定的情节。当刑事立法者认为不便使用数额或者现实的危害结果来表示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的程度时,往往用一个比较模糊的用语——情节——加以说明。其中,有的情节是犯罪成立的唯一要件,如刑法第227条第2款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1倍l~A_k 5倍以下罚金。其中的“情节严重”,就是构成犯罪的成立要件,如果情节不严重,行为人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就不能构成犯罪。有的情节是犯罪成立的选择要件,如刑法第158条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起决定犯罪是否成立关键作用的要件,有“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三个选择性要件,行为人的行为只要符合其中的某一个情节,即可成立虚报注册资本罪。有的情节则是区分重罪与轻罪的标准,是对犯罪人量刑的依据。如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是处以重刑的依据;刑法第177条规定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中,“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也是对犯罪人处以重刑的依据。 4.犯罪行为本身。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行为,从其本身的性质看,就已经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必须动用刑法加以惩罚。这时,立法者在刑法规范中只规定该危害行为,并对其确定相应的法定刑,表明对这种行为的严厉否定立场。如刑法第151条、第152条规定的大多数的走私犯罪,即为适例。Tag : 讨债 上海讨债公司 讨债公司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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